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出现这三种情况,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发布日期:2021-09-22点击率:454

  随着土地征收项目的越来越多,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也随之多了起来,而且在我们生活中也常常见到。前不久,有个当事人就咨询凯诺律师说,征收方在没有获得征地批文,没出示相关征地文件,没有张巾拆迁征收公告等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就将自己的土地给强行占有了。对于当事人所说的这种情况,凯诺律师此前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何先生是浙江省某市某村村民,在2018年的时候,何先生所在村土地因工程建设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之后道路修至何先生的耕地,且在未经何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施工,给何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何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多方打听之下委托了专门做征地拆迁且办案经验丰富的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到了案件当中,随后便去当地进行了调查走访,在获得一定的材料之后,随即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县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相关信息。从相关部门的答复获悉,该建设项目仅涉及到征收公路用地与村庄,并不涉及何先生与其他村民的耕地。

  随后,凯诺律师向相关部门提交了《请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申请书》。在几经波折之后,最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维权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的批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和需求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然而,有个别地方默许纵容违法违规用地,擅自设立和扩大开发区,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规侵占基本农田。

  在此前的报道中得知,地方相关部门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非法批地案占80%,而80%的违法用地主体是地方政府。

  违法用地的主体是政府,违法占用老百姓耕地,对老百姓来讲那就势必要走上“民告官”这条道路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过程中,发现征收方不依法征收、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部门违法占地的表现形式有哪几种呢?

  表现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从上述法条中我们可以得知,审批手续是认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合法性的重要依据,集体土地上所谓的审批手续即是俗称的“征地批文”,但按照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如果想得到征地批文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部分行政机关为达到快速占用土地的目的,则往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直接占用集体土地,此时便涉及到违法占地,因此,老百姓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涉及违法占地时,对征地批文进行审查就十分关键。

  表现二:超越审批数量占用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七十八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了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征地批准的权限,部分行政机关为达到少批多占的目的,往往会先向有权机关报批一部分土地,待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后超越批准范围多占土地,此时老百姓若不仔细审查其征地批文的具体内容及申报材料等手续,即很有可能被非法占地的行政机关所蒙蔽。

  表现三:不按照批准用地

  在征地过程当中,实际需要的土地与当初审批的土地范围不同,此时相关部门为达到快速征地的目的往往会直接征收批准范围外的土地,未进行重新报批,如果老百姓对此有疑问,或察觉自己的土地可能不在征收范围内而被征收,那么建议通过信息公开方式查询征地红线图等材料确定征地范围,或是通过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助于自身了解情况及维权。

  最后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遭遇非法征地,首先要保存好相关材料证据,拿着材料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