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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指引”
发布日期:2021-10-22点击率:407

  为了妥善解决集体土地征收纠纷,从源头化解矛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撰出台了《关于(试行)》(以下简称《征收指引》),并在10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

  随着温州“大拆大整”“大建大美”工作的开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涉征迁的行政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我市2016年涉征迁一审行政案件646件,占总收案数的47.32%。2020年涉征迁一审行政案件3666件,占总收案数的70.93%。“涉及征迁的行政诉讼、信访投诉案件增长较快,一方面显现出我市部分地区依法征迁水平还需要提高,另一方面反映出被征收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缺乏有效的引导。”温州中院副院长林越坚介绍。

  据悉,《征收指引》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颁布,总结全市近年行政审判经验,梳理出包含具体流程和要求、规范诉讼指引和警示、类案裁判辨析、法律法规索引四部分。其中以流程图的方式展示了最新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征地批前程序、征地报批程序、征地批后程序中的49个关键节点。编选了18个典型案例并提供了相应的司法建议,介绍征收集体土地的步骤、节点和法定要求,以提示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征收,及被征收人权利维护的众多疑惑。

  此外,《征收指引》还选取了五种常见且易产生误解的“同类”案件予以对比分析。例如拆除房屋时屋内物品的赔偿责任中,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政府赔偿其屋内物品等损失,法院认为,该案无证据证明政府在拆除涉案房屋之前已将屋内物品搬离,并在第三方见证或公证下登记造册,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诉政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诉被告某街道行政赔偿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已就涉案房屋内的物品登记造册,制作视频记录,后将财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存放,并通知原告可随时取回,足以证实被告已尽到腾空并妥善保管物品义务,依法不需要再承担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以规范行政机关征收程序合法化,指引行政机关充分举证、积极应诉,同时引导被征收人理性维权、依法救济。

  接下来,温州两级法院还将根据法律法规等修订情况及时更新《征收指引》,普遍建立“共享法庭”,为不方便出庭的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诉讼方式。(记者 李尖 温萱)

  【来源:温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