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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能不能在法定节假日强拆房屋?法院这么说
发布日期:2022-07-07点击率:334

  孙先生房屋在土地征收的范围内,后房屋被相关部门在星期六暴力强拆,孙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上诉称,星期六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驳回孙先生的诉求。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件

  孙先生是安徽省人,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后该房屋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2014年1月,相关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该决定书中认为,已经对孙先生进行了安置,但是孙先生拒绝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且拒绝腾出房屋交出土地,因此限期孙先生在三日内自行腾空房屋,过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4月,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2014年11月22日(星期六),相关部门强拆了孙先生的房屋。随后,孙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或是法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

  对此,本案中相关部门主张孙先生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成立,另外,相关部门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不是实施主体,孙先生提供的照片和证人证言均证明副县长就在强拆的现场。综合全案证据,应认定相关部门实施了强拆。而且,案涉房屋是在星期六拆除的,属于法定节假日。因此,确认相关部门对孙先生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

  相关部门上诉称,xx号决定书和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书都已送达给了孙先生,故孙先生已经知道了诉权及期限。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孙先生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与上述认定的事实矛盾。而且星期六,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行政裁定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执行,但是国土资源局向孙先生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载明了相关的内容,孙先生所举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明相关部门是强拆孙先生房屋的实施主体。该行为发生时,并未告知孙先生诉权或起诉期限。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该规定意在保护公民休息权这一基本权利,强调行政强制执行应尊重当事人的休息权,防止搞“突然袭击”和扰民。因此,根据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国家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以及正常情况下每周的周六、周日,均是劳动者获得休息和休假时间,属于该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相关部门在星期六强拆孙先生的房屋,显然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相关部门在星期六或是工作日、夜间采取暴力行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拆,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并报警,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文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