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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2-08-12点击率:419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和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安置方式

  第一条   鼎城区行政区划内和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分地域实行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公寓楼安置、限价商品房安置、货币安置和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五种方式。

  第二条   鼎城区江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丰家湾路以北至沅江所围合的集体土地区域实行公寓楼安置、限价商品房安置、货币安置和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灌溪镇行政区划内以货币安置和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为主,集中联建为辅;石板滩镇行政区划内以重建安置为主。

  第三条   其他区域实行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

  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按《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由房屋拆迁安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安置资格确认

  第四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安置资格:

  (1)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被拆迁人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已办理村民建房批准手续或符合村民建房条件,房屋现状为二间砖木以上结构的住宅(以下简称“一户一宅基地”),且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房屋;

  (4)被拆迁人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含水面、山林地),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第五条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其配偶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和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被拆迁房屋产权分割手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离异人员享受安置。

  第六条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和服刑人员,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安置。

  第七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已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参与收益分配的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房屋现状为合法的“一户一宅基地”住宅,长期生活居住在此且系其唯一住房的,可享受拆迁安置。

  第八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含全部家庭成员),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实施重建安置(分散自建和集中联建)的,再次拆迁时按规定享受安置。

  第九条   安置资格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安置:

  (1)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宅基地)出售、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2)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

  (3)村(居)民被拆迁后在集体土地上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宅基地或自建房屋的;

  (4)配偶方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户籍地拥有集体土地上住宅或划定有宅基地的;

  (5)城镇居民购买的村(居)民房屋,其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6)国家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现役军官和现役三级以上士官以及各级财政经费供养的人员;

  (7)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不符合安置资格条件的;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安置面积和货币安置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

  第十二条   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予以分户安置:

  (1)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一子女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有一个或两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均未婚)的,达到婚龄的子女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父母与另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一个或两个子女已婚的,已婚子女可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父母与另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外的子女分别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有一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达到婚龄的子女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外的子女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此外每多一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均未婚)的增加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减少一个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子女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已婚的,减少一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可增加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第十三条配偶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居住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户按下列标准安置:

  (1)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拥有 “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其配偶属农村户籍且在其原籍集体土地上无住房或宅基地的被拆迁户,按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享受安置;

  (2)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拥有 “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其配偶不属农村户籍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无住房和宅基地的被拆迁户,按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享受安置;

  第十四条户籍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与兄弟、姐妹共同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无房屋和宅基地的被拆迁户,按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享受安置。

  第十五条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与兄弟、姐妹共同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其配偶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其户籍地无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宅基地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在册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人口,以人均60㎡标准确定安置面积,每户安置面积不超过240㎡。

  第十六条   原拆户安置面积240平方米,四世同堂户在享受原拆户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增加60平方米安置面积。

  第十七条分支户安置面积150平方米。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被拆迁房屋产权分割手续一年以上(含一年)并经审核属实,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离异人员,享受离异户安置资格。

  第十九条符合安置条件的离异户按下列原则确定安置面积:

  (1)离异双方户籍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共同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双方均未再婚的,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自行按家庭人口平均分割;有一方已再婚的,分别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面积。

  (2)离异双方户籍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均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拆迁范围内分别拥有“一户一宅基地”房屋且无其他住房的,双方均未再婚的,分别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面积;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随子女共同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无子女或子女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享受一个分支户安置面积;有一方已再婚的,分别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面积。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已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参与收益分配,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且系其唯一合法住房的被拆迁户和被拆迁人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长期居住生活在此且系其唯一合法住房的,享受外迁户安置资格。

  第二十一条符合外迁户安置资格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安置面积:

  (1)户籍已迁入属非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拆迁户,持有建房土地使用证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80平方米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无土地使用证、经房屋合法性认定为合法,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50平方米安置面积。其多子女均不享受分户安置;

  (2)户籍未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拆迁户,持有建房土地使用证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120平方米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无土地使用证、经房屋合法性认定为合法,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一户一宅基地”房屋户90平方米安置面积。其多子女均不享受分户安置。

  第二十二条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灌溪镇下辖的兴发垸村、黄土山村和汤家坪村行政区划范围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按《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江南城市规划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灌溪镇行政区划范围内(除兴发垸村、黄土山村和汤家坪村外)的集体土地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30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贴。

  第二十四条选择部分公寓楼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3000元/㎡(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予以差价找补结算。

  第二十五条202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在鼎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和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购买合法商品房的,可享受购买商品房补贴,标准为安置资格面积内按实际购买面积每平方米补贴600元。2022年7月1日前的按原时点文件执行。

  购买的商品房含二手住房,不含门面、车库、杂物间,每套商品房仅可享受一次补贴。

  购买商品房补贴申领时间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

  购买商品房补贴由鼎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场动态适时调整,并报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第四章   重建安置和建房补助

  第二十六条   实行分散自建符合安置资格的“一户一宅基地”村(居)民拆迁户和经审定符合村(居)民建房条件的安置对象可申请一处重建基地。

  第二十七条   实行集中联建符合安置资格的“一户一宅基地”村(居)民拆迁户和经审定符合村(居)民建房条件的安置对象可在安置基地安排一处建房基地。

  第二十八条   实行集中联建符合安置资格的外迁户,可在安置基地申请安排一处建房基地,其建房用地面积(含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用地)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缴纳建房用地占补费。

  第二十九条   具备安置资格实行分散自建和集中联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按下列标准给予建房补助费:

  (1)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安置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支付给被拆迁人。分支户、离异户等建房补助费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支付给被拆迁人;四世同堂增加的60㎡安置面积和未达婚龄多子女的120㎡安置面积按其安置面积以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支付给被拆迁人。

  (2)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安置面积以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分支户、离异户等的建房补助费均按144000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四世同堂增加的60㎡安置面积和未达婚龄多子女的120㎡安置面积按其安置面积以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安置实施单位统筹使用。

  (3)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宅基地与新建房屋宅基地予以置换。

  第五章   公寓楼安置

  第三十条   具备安置资格选择购买公寓楼安置的被拆迁户,可在安置面积内按多层户型均价4200元/平方米、高层户型均价4415元/平方米分别优惠4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公寓楼安置房;购买面积不享受商品房购房补贴,按货币安置方式计算搬家费;

  第六章   限价商品房安置

  第三十一条   具备安置资格选择购买限价商品房安置的被拆迁户,可在安置面积内按高层户型政策性均价5015元/平方米(含600元每平方米的商品房购房补贴)优惠4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限价商品房,按货币安置方式计算搬家费。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实行资金预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非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资格和安置费用应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三十四条   对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金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文件,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和参与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保持政策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在房屋拆迁安置资格审查认定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鼎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负责研究处理全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

  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由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已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拆迁已完成的征地拆迁项目按原安置政策和标准执行;虽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出具预算评审结论和尚未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来源:鼎城区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