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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约定是否给予补偿“以法院判决为准”属于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发布日期:2023-03-06点击率:192

  行政协议约定是否给予补偿“以法院判决为准”属于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裁判要旨】协议搬迁中,行政机关负有确保被搬迁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获得公平补偿的义务。行政机关因与相对人就补偿项目产生争议,无法达成协议,迳行约定“以法院判决为准”,这种将自身义务转嫁给司法机关的约定,有违依法行政原则,当属无效约定。

  【基本案情】2019年,某镇政府对某地块实施协议搬迁,陈某房屋位于搬迁范围内。2021年1月,陈某与某镇政府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因是否另行给予房屋所涉土地补偿存有异议,故在协议中约定土地补偿问题“以法院判决为准”。陈某依据协议约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给付宅基地及院落土地相应补偿。

  【裁判理由】生效裁判认为,某镇政府作为案涉地块协议搬迁的实施主体,负有确保被搬迁人获得全面、公平补偿安置的职责。案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约定颠倒了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在某镇政府未行使首次判断权并作出处理决定前,法院不应越俎代庖直接作出裁判,镇政府应先行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判决责令镇政府对陈某户土地补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与责任之所在。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出现了一种令人担忧的现象:少数行政机关无视自身负有的行政管理职责,对行政管理事项不作出首次处理,直接与相对人约定以法院判决为准,将行政争议向审判机关一推了之。“法院说了算”成为面对当事人不满和外部质疑的口头禅和挡箭牌。此种推脱之词貌似表达了对司法的尊重和服从之意,实则暴露了法治的迷失,与依法行政要求相去甚远。本案裁判理顺了“执法一线”与“最后防线”之间的关系,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防止出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位。来源:行政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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