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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征预公告〔2024〕8号
发布日期:2024-03-12点击率:31

  泗征预公告〔2024〕8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位于泗水县圣华路以东、泉通路以北。四至为:东至圣滨路;南至泉通路;西至圣华路;北至体育场路。

  用途:医疗卫生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泗河街道西涧沟村

  地块2范围:位于泗水县泉兴路以南、济宁市亲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西。四至为:东至济宁市亲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南至金庄镇北玉沟后村土地;西至金工一路;北至泉兴路。

  用途:工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庄镇北玉沟后村

  地块3范围:位于泗水县尧王线以西、冠祥建材以北。四至为:东至尧王线;南至泗水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至济河街道何家庄村土地;北至济河街道何家庄村土地。

  用途:工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河街道何家庄村

  地块4范围:位于泗水县泗张镇张庄村。四至为:东至泗张镇张庄村土地;南至泗张镇张庄村土地;西至泗张镇张庄村土地;北至泗张镇张庄村土地。

  用途:文化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泗张镇张庄村

  地块5范围:位于泗水县圣华路以西、音义河以南。四至为:东至圣华路;南至圣康路;西至泗水县锦川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北至音义河。

  用途:商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庄镇东音义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泗水县人民医院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2拟用于凯爱瑞食品健康原料提取和风味料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5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3拟用于泗水县新型智能装配式建材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5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4拟用于泗水桃花水母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文化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5拟用于泗水县圣华酒店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商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5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拟于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4月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公布的泗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两个区片,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二级区片每亩补偿6.1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泗水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于公告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