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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被征收方...最高法院判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得在既有条款之外提出新的补偿要求
【裁判要旨】
征收补偿协议是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就征收对象、补偿方式等事项,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达成的行政协议。依法订立的行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条款不但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也排除协议条款之外的潜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坚定履行。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征收补偿协议明确征收对象和补偿方式后,有关该征收事项的补偿问题应当推定已经在协议中全部解决;没有正当理由,不应节外生枝、重起争议。如有补偿项目遗漏、补偿标准错误等重大误解,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在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在既有补偿条款之外提出新的补偿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127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某,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九龙岭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某,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某,男,194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仙槎桥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镇工业品市场西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塘街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塘街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大禾塘街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镇工业品市场东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某,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仙槎桥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大禾塘街道。
以上十一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兴禾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付凯军,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程蓓,市长。
再审申请人邓某、郑某、左某、贺某、谢某、朱某、罗某、金某、李某、闫某、宁某、申某(以下简称邓某等12人)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邵东市政府)、邵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邵阳市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湘行终6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据一、二审法院查明,本案的基本案情为:
邓某等12人系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现邵东市)工业品市场的门面商铺所有权人。2019年,该市场准备拆迁。邵东县政府下属的邵东县市场服务中心委托当地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就该工业品市场的门面产权做了整体评估。2019年6月18日至7月4日,邵东县市场服务中心与邓某等12人陆续签订了《门面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在参考该市场门面产权整体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费、各项补偿奖励费作出具体约定。协议载明,“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邵东市政府向邓某等12人支付了《门面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各项征收补偿款。
2019年10月31日,邵东市政府出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对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补偿安置(含补偿方式、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奖励办法)、征收实施时间及其他事项作出规定。因为该市场公共区域的分摊补偿款问题,邓某等12人与邵东市政府展开协商。自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邵东市政府向邓某等12人支付了公摊面积补偿等拆迁补偿款。邓某等12人亦分别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自愿接受市场公共区域分摊补偿款15万元,并放弃享受商铺回购15%的优惠政策。今后不再因市场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向政府提出任何要求;如有违反,由政府收回上述补偿款,并不享受商铺回购优惠。”
2024年8月6日,邓某等12人向邵东市政府邮寄《按照征补方案行政补偿申请书》。邵东市政府次日签收,但未予回复。邓某等12人向邵阳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邵阳市政府于2024年12月23日决定驳回行政复议请求。邓某等12人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撤销邵阳市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邵东市政府按照其《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对邓某等12人的门面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价值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另查明,邵东市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及征补方案,已被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邓某等12人中的部分人员曾经就其所签订的《门面货币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该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
一、二审法院以邓某等12人要求政府再次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上诉。
邓某等12人申请再审称,根据邵东市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其门面价值并给予补偿。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再审并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问题为邓某等12人要求邵东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核心问题是,邓某等12人是否有权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要求邵东市政府重新评估财产价值并增加补偿。
征收补偿协议是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就征收对象、补偿方式等事项,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达成的行政协议。依法订立的行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条款不但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也排除协议条款之外的潜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坚定履行。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征收补偿协议明确征收对象和补偿方式后,有关该征收事项的补偿问题应当推定已经在协议中全部解决;没有正当理由,不应节外生枝、重起争议。如有补偿项目遗漏、补偿标准错误等重大误解,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在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在既有补偿条款之外提出新的补偿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邓某等12人与邵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门面货币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了门面商铺的征收对象和补偿金额。该协议的效力被生效判决认可,邵东市政府也已全面履行协议义务。之后,邓某等12人又领取了公摊面积补偿等额外款项,并书面承诺“不再因市场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向政府提出任何要求”。在此情况下,邓某等12人时隔4年,再次要求邵东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和上诉,并无不当。对于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某、郑某、左某、贺某、谢某、朱某、罗某、金某、李某、闫某、宁某、申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海波
审 判 员 于 泓
审 判 员 方丽达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 记 员 余艺苑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