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已有宅基地的,不能再主张要求其他宅基地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有调整和分配的权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不能再主张要求其他宅基地。
非本集体成员不得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福利和保障,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享有无偿使用宅基地的权利。非本集体成员不得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最大特点。
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用益物权,法律虽然允许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却禁止这种权利的单独处分。
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抵押,也不允许其他物权性的独立权利存在于未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上。但法律并未禁止宅基地使用权以债权的方式实现流转,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允许”的一般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以这种债权的方式进行利用,不过这将产生复杂的法律关系。
法律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和抵押,却并不禁止对已建造的住房的处分。
由于房屋的转让、抵押等行为而引起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变动,房屋和宅基地事实上是结合在一起的。法律规定了这样的同步性原则,是为避免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分离所造成的复杂性及不合理性。
试想,如果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当宅基地使用权人主张实现其权利时,房屋所有权人将面临尴尬。如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其权利,则宅基地使用权将名存实亡。来源: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