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上直接发布要收回公司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示,公示载明,公司依法取得的土地中有部分土地闲置超过两年,所以要以招、拍、挂的方式重新安排。但该公司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公司要怎么维权呢?下面就与凯诺律师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2018年11月23日,相关部门在日报上发《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示》,该公示载明“经核查,现有已供应的17宗国有土地存在全部或部分闲置超过两年,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收回以下1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公司依法取得使用权的26.02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3.08亩土地以闲置超过两年,属“用而未尽”土地为由,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分割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安排新项目。
该公司认为,26亩土地中的3.08亩土地因安置拆迁等问题,造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至今尚未拆除,未达到净地条件,不属于闲置土地,也不符合国土资源局确定“五未”土地的标准。
相关部门在缺乏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情况下,未充分进行土地状况调查、未依法作出和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未听取公司陈述申辩、未告知公司申请听证等权利,就在报纸上发布《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示》,属程序违法,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相关部门将该宗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和“五未”土地,认定事实错误。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相关部门收回前述3.08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
庭庭中,相关部门辩称,2018年11月23日将列入清理范围的17宗“五未”土地进行公示,该公示本身不产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对该公司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对该公司产生影响的是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非该公示。
公司辩称,公司诉求针对的是相关部门发布公示的内容,而不是单纯的公示行为。被诉的公示中有决定收回公司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表述,这已经对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再者,在日报上发布公告的主体是相关部门,核查公司土地是否是闲置土地以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亦是相关部门,所以,相关部门是该案的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在发布公示之前,并没有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而是直接在报纸上进行了公示,从公示中的内容来看,已经对该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不利后果。而且,相关部门公示的时间明显要早于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时间,相关部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决定收回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中履行过法定调查和认定。因此,撤销相关部门公示收回该公司取得的30.4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相关部门虽称其未作出收回决定,仅是发布了公示,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对的是组织严密和拥有广泛行政权的行政机关。由于该公示表述明确,已经对该公司产生实际影响,所以,在相关部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撤销并没有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