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般同时存在着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诉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首先应考虑土地权属为前提条件,查明土地权属。连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2003年1月
A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与陈某作为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养殖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地点、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租金及交纳租金办法等。2016年12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
2003年8月
镇政府召集A、B两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包村领导等人员,就A、B两村涉讼滩涂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作出《关于解决A、B两村海埕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有关议定事项纪要如下会议决定:按照某文件执行,该块空海埕共约80亩所有权属于A、B两村共有,各占50%。A村委会从2003年起将本案涉讼滩涂发包给陈某13年收取承包金,但承包金从未按会议纪要方案分配给B村委会。
2017年5月
B村委会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滩涂承包协议》,B村委会将涉讼滩涂承包给陈某,并于2017年11月收取陈某5年承包金45000元。嗣后,A村委会多次向陈某催要承包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A村、B村在涉讼滩涂开发养殖生产时,均未向镇政府申请报告,也未经批准并办理手续进行养殖生产。A村委会将涉讼滩涂发包给陈某时,B村委会提出权属争议,镇政府召集A、B两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包村领导等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本院分析认为,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格式化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只具有行政指导性,不具有强制力,其并不能在法律上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A、B村委会至今对涉讼滩涂均未取得使用权。现在A、B村委会均主张对涉讼滩涂有使用权,涉讼滩涂使用权属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裁定驳回A村委会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无权通过判决来直接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查明争议土地权属演变及使用情况,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协商,依法妥善作出处理。对于历史上已经签订过的协议,结合土地使用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
来源:连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