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都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为保证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并圆满完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问题、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制度,既是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更是落实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工作原则
(一)稳步推进原则。按照试点先行的思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先在屯里镇进行试点,摸索经验,稳步推进。
(二)延用性原则。已有的确权资料(登记资料、协议书等),经过核实未发生变化,且与实地一致时,原资料可继续沿用,不需重新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三)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四)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确权应尽可能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的纠纷土地做好登记,暂不确权发证。
(五)依法登记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六)全部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重不漏。
三、工作范围、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均属这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畴,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主要任务
1.权属调查。以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实地核实并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对界址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制作地籍图、宗地图。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3.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档案扫描入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12年4月1日—4月15日)
1.准备工作(2012年4月1日—4月10日)
(1)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2)发布通告。区人民政府发布尧都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通告。
(3)宣传发动。通过动员大会、张贴公告、悬挂标语、电视通告、发放传单等形式开展宣传,使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了解本次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取得全社会的配合、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4)申请经费。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特点,做好经费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到位,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5)确认专业队伍。择优选择熟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的作业单位承担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调查工作。
(6)区国土资源局做好各类图件、资料、表格、仪器等准备工作。
2.培训试点(2012年4月11日—4月30日)
区国土资源局对相关调查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后,先行在屯里镇开展试点,并对试点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调研、总结,推广经验。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4月30日—2012年7月31日)
1.权属调查。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套合1:10000正射影像图作为权属调查的工作底图,充分利。用详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实地核实调查,经权属双方确认后,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已经签订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必重签),制作地籍图、宗地图,采用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由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如不能协商解决的,搁置争议,双方现场指界,作业队伍依据双方各自所指界线,划定争议范围。对拒不指出争议界线和提出争议理由的,或者拒不在《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和附图上盖章签字的视为自动放弃土地权益,按违约处理,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土地登记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所提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人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确认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审核。土地所土地登记人员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土地权属调查结果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合格的报区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所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区国土资源局将权属调查和权属审核结果报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5.成果资料归档。完成宗地登记发证后,应及时整理宗地资料,建立宗地档案。
第三阶段:数据库建设阶段(2012年7月31日—8月底)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档案资料整理后扫描,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政府成立由区长王震任组长的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国土资源、农业、财政、林业、民政、水利、畜牧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政策保障。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切实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关口。严禁发人情证或借发证之机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三)制度保障
1.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区、乡二级负责体系,签定工作目标责任书。
2.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小组于每天下午6:00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将当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按期完成登记发证任务。
3.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涉及需由调查队伍承担的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资质的调查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
4.建立检查制度。区国土资源局要成立检查组,加强对试点、权属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检查和指导,每阶段工作完成后需由检查组检查验收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5.建立奖励办法。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对工作组织得力,进度快、工作完成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乡(镇)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外,其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6.经费保障。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区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按时足额到位。经费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来源:村村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