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是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的核心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部工作安排,为依法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益,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和《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晋自然资发〔2022〕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安排、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时间节点,立足现有成果资料,进一步完善乡(镇)、村两级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厘清不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以及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权属界线,将每一宗集体土地的权属、界线、面积和用途查清,确认到每个现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按照“县级主体、市级初验、示范验收、逐级汇交”的工作要求,2023年6月底前高质高效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入库、更新、汇交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妥有序
由点到面,逐步铺开,把握工作节奏,聚焦关键环节,理清难点重点,分阶段做好各项工作。充分调动乡村两级的作用,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确保风险可控,避免激发社会矛盾。
(二)坚持依法依规
将依法依规贯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调查、登记程序,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关键环节、核心要件不缺失,确保登记成果合法有效,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坚持不重不漏
全市集体土地要全部纳入本次工作范围,认真调查核实,与已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河湖确权登记和林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工作做好衔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于权属清晰的,全部进行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做到“应更尽更”“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组织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权属争议调处的,划定争议区范围,待完成争议调处、权属清晰后,及时登记发证。
三、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等。
(二)政策文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 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等。
(三)标准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1067—202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等。
四、主要任务
(一)更新汇交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
在保持地籍区、地籍子区整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乡村撤并等实际,对现有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进行更新,及时向省厅汇交。
(二)完善更新现有成果
充分利用相关工作成果资料,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核实。对未按宗地进行调查登记的及现有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存在错误的,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性先行开展补充调查;对只完成地籍调查而未按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按本方案要求先行开展地籍调查成果核实与补充调查,在全面更新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程序依法开展首次登记和成果入库;对已按要求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且建立数据库的,在更新调查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等技术规范完成数据格式转换、坐标转换、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整合关联等工作,涉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更新的,要重新编制或补充编制有关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
在更新地籍调查成果上,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分类办理相应登记业务,规范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三)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
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要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拓展应用等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个系统管数据”,确保不动产登记系统能够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日常登记业务需求。
(四)完成成果质检汇交
对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包括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自查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请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验收及省自然资源厅抽查示范验收合格后,将成果离线逐级汇交自然资源部。
(五)切实做好权属争议调处
认真落实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属地责任,以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及时掌握权属争议状况,建立权属争议案件信息库,依职责做好权属争议调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权属争议,组织做好包括跨本行政区域权属争议案件在内的前期调查工作,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最大限度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顺利进行。
(六)建立健全成果日常更新和应用机制
自2024年起,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定期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及时予以更新。研究制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登记类型标准流程,逐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不断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健全“日常+定期”登记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保持登记成果现势性、准确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在项目用地报批、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维护集体合法权益。
五、实施步骤(技术路线)
(一)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全面收集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数据。
(3)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
(4)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等原始资料。
(5)历年土地征收审批、划拨和出让等批准文件。
(6)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7)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有之间土地争议宗地情况。
(8)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9)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
(10)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11)将“四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错误登记为集体土地情况,林权登记情况等。
2.成果整理分析。整理当前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对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及其他相关成果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分析,根据成果的齐全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分类标注,分别建立无争议宗地、有争议宗地台账和飞地台账等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总台账。对已调查登记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坐标系统是否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是否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等,梳理需要更新完善的宗地,形成任务清单。
3.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省、市级方案,结合我市数据整理和分析情况,确定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工作内容、技术路线和工作计划,明确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4.遴选技术实施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特点,制定项目采购方案,利用政府服务公共交易平台公开采购技术实施单位。
(二)已有登记成果整合入库
对已建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经数据转换、补充采集信息、数据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对于未建库只有纸质资料的,完成登记成果数字化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1.登记簿册数据整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已有登记成果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解决以下问题:
(1)数据内容与数据库标准内容不一致问题。
(2)登记信息语义不一致问题。
(3)数据类型、小数点位数和数量单位的标准化处理。
(4)对包含多项内容的字段拆分处理。
(5)登记数据项逻辑不一致问题,如数据项内容与标准字典表对应不一致,不动产单元代码重复等。
(6)关键数据项内容缺失,如缺失权利类型、证件号等。
2.数据清理
删除错误、冗余数据。理清登记数据的现势或历史状态。
3.空间数据处理
(1)对于只有纸质图件的,可在扫描数字化基础上,利用已知控制点或高分辨率正射影像上同名地物点,纠正后进行数字化采集。
(2)完成矢量数据坐标转换(地方坐标系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格式统一、拓扑检查和处理。
4.非空间数据处理
(1)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未数字化的,应从纸质资料中获取相关信息,逐宗进行信息录入,经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2)按照数据库标准等要求,对已有数字化成果进行抽取转换。保证转换前后数据量一致,内容一致,关联关系一致,权属状态一致。
5.缺失数据采集
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信息的补录,应通过查找登记资料进行补录。登记簿信息缺失确实无法补录的,用“/”代替。登记信息补录要严格依据法定登记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已有登记成果。存在错误的,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暂时无法解决的,保持原有数据现状,在备注中予以标注。
6.数据整合关联
(1)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统一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2)其他字段补录。补录要素代码、不动产类型、宗地特征码、不动产单元状态等信息。
(3)关联关系重建。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空间信息和非空间信息、不动产和权利、不动产权利和登记过程关联关系。
(4)数据一致性核对。充分核对已有登记数据、纸质资料,修正错误、查缺补漏。
(5)逻辑关系整理。通过业务号和不动产单元代码等关键字建立不动产登记的上下手逻辑关系。
7.登记档案资料整理
档案材料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将纸质档案进行扫描电子化,并按照一定方式整编,形成电子档案,通过不动产单元代码、原地籍号、档案号等将登记簿和登记档案进行关联,便于追溯。
(三)权属调查与测绘
1.工作底图制作
将最新市(县)级、乡级、村三级界线、已知国有土地界线与正射影像图套合,并在图上标明地籍区、地籍子区名称和编号,以村为单位形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工作底图,并按不低于1:2000比例尺打印输出,打印用纸应便于书写和后期保存。
2.权属调查
(1)权属核实
①对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权利人主体进行核实,是否存在将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错误确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②对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分析、核实,对不明确界线进行实地调核查。
(2)通知指界
根据权属调查工作要求,对需要外业指界确认的,将指界通知书送达本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通知指界时,可以根据所属行政村村委会各负责人包片进行分片通知指界。现场指界时作业单位技术人员、土地权利人代表或委托指界人需同时到位,方可开展工作。
(3)界址点设置
界址点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方向转折明显拐点处应设置界址点。可在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土地权属界线所依附地物的交叉点、多种界址线类别变化处、权属界线经过的山顶的最高点、权属界线进出大面积树林时边界处等明显点位设置界址点。
3、内业处理
(1)权属界线绘制
将正射影像图,按照图形编辑软件要求进行格式转换。将转换后的影像文件调入图形编辑软件中,通过软件展点功能导入实测界址点坐标,再采用人机交互方式进行权属界线矢量化,以图解法作业的权属界线,应依据周围实测的界址点点位与影像图上位置的偏差进行点位改正。界址点、界址线分别放在界址点、权属界线层。
(2)宗地拓扑构面
将矢量化形成的界址点、权属界线层导入数据处理软件,权属界线层拓扑构面后生成所有权宗地,根据界址点生成界址线,并进行数据拓扑检查。
(3)宗地统一编码
将所有权宗地层与地籍区、地籍子区层套合,根据宗地编码规则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的编制,其中国有土地不进行宗地编码。
(4)信息录入
利用外业调查成果录入宗地信息,包括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编码等信息及外业调查有关材料扫描件等信息。录入界址点信息,包括界址点类型、界标类型、点位描述等。录入界址线信息,包括界址线类型、位置、界址走向说明等信息。完善宗地比例尺、图幅号、宗地四至、地物、宗地面积及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名称等相关信息。
(5)调查表格制作
内业处理完成后,经数据检查合格,利用软件输出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及外业调查表格等。
4、有关问题的处理
(1)宗地划分问题的处理
按照《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指南》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对宗地进行划分。
(2)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处理
权属界线存在争议的,属地乡镇(街道)协同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权属界线争议无法解决时,划分权属争议区。
(3)权属界线不一致的处理
村民小组实地界线与工作底图中行政村界线不一致时,现场指界时将实际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加以说明。内业处理时按村民小组实际界线调整行政村界线,并做调整说明。
(4)共有宗地的处理
因土地流转整治造成土地权属界线灭失但大部分土地未进行实际划分而无法确定各自之间权属界线的按共有宗地处理。根据宗地的共有情况填写表格并签字盖章,填写共有宗地需填写共有宗地面积分摊表。
(5)国有土地界线认定
搜集国有土地相关权属资料,根据资料情况对国有土地界线进行上图并实地核实。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
1.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更新。地籍区、地籍子区数据是宗地划分和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基础,为确保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籍区、地籍子区不重不漏,针对我市城乡建设活动和因行政区划调整、村组合并或拆分以及新设宗地跨地籍区(子区)等实际情况,对原制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成果进行调整,将调整成果报予省厅核查。根据省厅反馈审核意见完成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更新。
2.核实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对已调查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逐宗地进行核实,并根据权属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形开展补充调查。
(1)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2)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包括应分宗未分宗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依法依规开展补充地籍调查,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3)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4)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存在权属争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对无争议部分单独设宗并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对完成权属争议调处或只调查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按要求开展首次登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不同情形统一集中更新。利用更新后的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街道办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3)因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街道办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办理变更登记。
(4)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因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办理更正登记。
(五)成果检查汇交
1.分级检查。更新完成的登记数据成果采用“县级自检、市级检查、省级抽查”三级检查制度。自然资源局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要求进行全面自检后,报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检查,经检查验收通过后出具验收意见。省厅对市级数据库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登记成果进行抽检。
2.逐级上报。通过市级质检验收的县级登记成果由市局组织逐级分批离线汇交至省厅,包括县级工作报告(加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1份、市级验收意见1份、汇交资料清单2份、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专用U盘或移动硬盘),要注明数据导出时间,数据组织结构和命名规则等要求具体参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
3.核查汇交。经省厅对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核对,及时反馈核对结果,待成果资料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确认,并向自然资源部离线汇交。
六、时间安排
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根据省、市工作计划,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确定于2023年6月底完成。
(一)2023年2月10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细化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工作方案上报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更新。
(三)2023年3月15日前,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理清不同类型作业方法、流程,并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技术方案。
(四)2023年5月30日前,全面完成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更新汇交工作。
(五)2023年6月10日前,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完成市级自检和市级验收,汇交到省厅,6月底前完成省级检查,成果按要求汇交自然资源部。
(六)2023年12月底前,根据自然资源部质检结果,及时开展整改完善工作,直至全部成果报部质检通过。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对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加强“三资”管理、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是下一步全市集体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用地报批及入市的基础和关键依据。各级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市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经费保障。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落实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及时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足额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经费。
(三)强化督促落实。全市将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核实更新工作台账,建立专项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度慢、成果质量差的部分环节进行重点督促指导,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
(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主流媒体,多渠道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相关政策、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充分调动集体组织积极性,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来源:河津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