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建立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配置制度
1月17日,記者從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獲悉,近日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配置辦法(試行)》中明確,自治區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作為所有者職責代理履行主體,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配置代理履職范圍內的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法律規定或地級市人民政府授權,開展各自行政管轄范圍內的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配置工作。
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配置是指自然資源部委托自治區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設立、調整、續期、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可採用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等方式進行配置。“像國家重大項目民生保障生產用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等公益事業用地,可用劃撥方式配置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處長李浩源介紹,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使用年限按土地用途確定,分別設為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50年,除此之外的其他國有農業生產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過50年。
同時,所有者職責代理履行主體要綜合考慮土地用途、產業政策和土地使用者意願等情況,靈活確定租賃期限,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國有獨資企業或公司,其使用的原生產經營性國有劃撥農用地,經批准后可以採取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
李浩源說,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后,要嚴格按照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配置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其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農用地使用權,使用權人可以承包租賃﹔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農用地使用權,使用權人在使用期限內可以承包租賃、轉讓、出租、抵押﹔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農用地使用權,使用權人可以轉租。
我區還對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續期進行了細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人需要在合同約定屆滿前一年內向原批准機關提出續期申請,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和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紅線、水源地保護區等情形的國有農用地可不予續期。對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等情形,所有者職責代理履行主體則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並依法注銷登記。(記者 張唯)來源:寧夏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