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设立,且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期限内可排除他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因出嫁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此为由强行收回已发包土地。
基本案情
陈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成武某村委会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某村委员会返还原告3.06亩土地,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村民,在该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依法取得10.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6年10月份,被告以原告之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婆婆去世为由,按照村规民约强行将原告承包的3.06亩土地抽回,抽回后未进行重新确权分配,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2006年村委会将原告方的土地抽回是事实,抽回的土地未再次进行发包,该行为系上届村委会所为,且按照本村村规民约,妇女外嫁或有人去世,需要将对应人口的土地抽回。
法院审理
审理法院认为,坚持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审判机关应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3.06亩土地虽是一个“小数目”,但关系承包户全家“大生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渐确立的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制度,它界定了我国农地的基本权利,是我国农业发展、乡村治理的基本制度安排。现行法律对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三种:一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是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是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终在法院释明下,被告认识到强行抽回土地既不合法又不符合常理,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将抽回的3.06亩土地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条、第二条开宗明义指出“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党中央、国务院更是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先后出台一系列法律,合力维护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保护。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若强行按照家庭人员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既不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也不利于保持承包关系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来源:成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