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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其处理对策
发布日期:2024-02-20点击率:208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其处理对策

  土地既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希望所在。近年来,随着农业税取消、粮食价格提高、农业补贴增加等富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种地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农民的种地积极性大大提高。广大农民纷纷要求多种地,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涨,由此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尤其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居多。土地纠纷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将引发信访、上访、行政起诉等事件,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面,笔者简要谈谈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其处理对策。

  1 当前土地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村民组织依民主议定原则做出的有些决定不合法

  现实生活中,对于大量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以不符合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农业承包合同无效。但是这种做法是片面的,因为民主议定原则只是农村实行民主管理的一项原则,产生的决定是否合法,还要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裁决。

  1.2 当事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不清

  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本身签订不规范,合同条款细节不完善,造成案件当事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不清。比如,对于上世纪80年代初使用的农村“四荒地”(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由于种种原因,当时仅以口头形式约定的承包合同;对于有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承包合同;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承包合同;对于少包多占、实地四至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承包合同等合同的效力认定不清,甚至还出现认定错误。

  1.3 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制和执法管理水平有限,对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落实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违规设立各类园区、房地产项目、违法圈占土地、土地非法入市等问题仍然大量存在。根本原因是现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处理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极不完善,处理案件基本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另外,由于立法考虑不周全、未经广泛讨论,一旦出现重大土地问题时,只能临时出台各种条例法规去解决抑制,这就说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以及执行细则不全,急需补充、修订和完善。

  1.4 土地纠纷案件处理不及时、质量不高

  目前,大多数乡镇仍习惯于过去的行政处理方式,收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任何答复,拖延处理矛盾纠纷,或者仅用口头方式答复,不能依照法律的方法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往往容易激化矛盾。造成当事人上访,或到法院起诉行政不作为。另外,由于案件处理质量不高,还存在诸如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后却无法执行等问题。

  2 产生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土地价值逐渐被人们所认识,部分农民由于相关法律意识较低,受利益驱使而侵占集体土地或他人已承包的土地,致使承包者无法正常使用土地,是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

  有些村干部以及部分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把握和认识存在偏差,因此在处理相关权属纠纷时容易出错,以至于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处理不当往往就导致矛盾激化,继而引发土地纠纷。

  除上述原因外,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不规范、不完善也是导致土地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因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法律知识的匮乏,合同内容往往过于笼统、简单,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有些合同履行期满后一方当事人仍然占用集体土地拒不退还,致使纠纷产生。

  法律政策调整致使土地使用状况混乱。我国长期以来通过政策调整土地问题,后来改为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随后又演变为政策与法律并重,直到现在主要依靠法律进行调整。有的农村地区土地状况经过多次调整后已变得混乱不堪,很多土地纠纷未能及时得到解决,导致土地纠纷日益增多。

  3 土地纠纷案件处理的对策

  严格审查村民组织依民主议定原则所做的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村民决议不予支持,避免民主管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这类决议,尽管其产生是严格依据民主议定原则做出的,但其内容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应认定为无效。有的承包合同的签订本身就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当然应认定为无效。另外,处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应依诉求性质的迥异正确适用法律,不能一概而论。

  对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目前,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的核心在于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证农业承包合同的稳定性。对于该法实施后的行为,应当一律适用该法的各项规定;对于该法实施以前的行为,要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今后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部门法律,自实施以来对土地保护、开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处理某些棘手的土地纠纷案件时,细则不完善的问题就显现出来。因此,应尽快完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处理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建立处理程序方法细则,做到有法可依,将依法行政真正落到实处。

  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对土地纠纷案件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土地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农村的建设和稳定,再加上信访、上访给上级部门的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针对纠纷案件不断增长的趋势,要知难而上,提早预防,及时拿出应对办法,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矛盾。不能等到当事人上访或到法院起诉行政不作为之后才采取行动。

  4 预防土地纠纷案件的几点建议

  4.1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村委会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和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及处理土地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从思想层面上预防土地纠纷案件的产生。

  4.2 司法机关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各级行政部门处理土地纠纷时,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法院的司法程序制定具体的处理程序及细节来审理土地纠纷案件。

  4.3 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争取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配合,在调解过程中解决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让土地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调解解决矛盾,防止矛盾升级。

  4.4 加强监督和落实

  建立登记立案制度,凡申请处理的纠纷一律进行统一登记立案,明确专人负责,通过建立各种台账,更好检查监督,跟踪落实。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纷繁复杂,什么情况都有,有历史原因造成的,也有现实环境造成的。如何公正处理,做到既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并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只有不断摸索,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处理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才会逐步提高,才能有效遏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发生,更好地推进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