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他人的地,收自己的果。”一村民为图一己之私,长期侵占他人承包地。武陟县人民法院沁南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依法判令侵权人返还所侵占的土地,切实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9日,武陟县某村委会与原告孟某伟为代表的农户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书,将1.07亩土地发包给原告,并在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县政府向原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实际占用上述1.07亩土地范围内与其宅基地相邻的部分土地进行耕种管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未果,诉至武陟县法院。
【法庭争执】
原告诉称,原告在承包涉案土地期间,由于和被告的哥哥关系不错,就让其哥哥暂时耕种。被告哥哥去世后,原告多次让被告返还涉案土地,但被告拒不交付。
被告辩称,涉案土地紧挨被告宅基地,村委会将争议土地发放给其哥哥耕种。但因哥哥一生未婚且身体不好,涉案土地常年由被告帮忙耕种,故不应该返还。
【法院判决】
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孟某伟为代表的农户就涉案土地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权属证书。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不得侵害。
被告实际占用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载明的部分土地,拒不归还,妨害原告行使物权,构成侵权。被告抗辩涉案地块系村委会发放给被告的哥哥,并由被告帮忙耕种,但并未提供相关权属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武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侵占原告1.07亩土地范围内与被告宅基地相邻的部分土地。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40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但每位农民都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来源:武陟县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