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对2015年5月1日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发布日期:2026-05-07点击率:24

  最高法院判例:对2015年5月1日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8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苗某,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2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成,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赵辉,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杰,局长。

  一、二审第三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某。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主任。

  一、二审第三人: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街道办事处文成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再审申请人苗某因诉被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沈阳市政府)、辽宁省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沈阳市资源局)、辽宁省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以下简称沈阳市资源局苏家屯分局)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行为无效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辽行终4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苗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对被告主体资格认定错误,沈阳市政府、沈阳市资源局、沈阳市资源局苏家屯分局应为共同被告。其对涉案地块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被诉颁证行为直接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及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应予实质审查等。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苗某系对第三人辽宁某有限公司于2012年获发的苏家屯国用(2012)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服,请求确认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苗某的起诉及上诉,并无不当。苗某所提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苗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苗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纬华

  审 判 员 张海啸

  审 判 员 李 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鹏

  书 记 员 张雅琪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