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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启华:在个人出名和百姓利益面前,我选择后者!
发布日期:2014-08-22点击率:2315

    办了多年的征地拆迁案子,对其中的门道悟得越来越透彻。圈里人都清楚,两种律师业务最易使律师出名,一是刑辩业务,另一个便是行政诉讼业务(即通常所说的民告官”),但刑辩业务的出名往往是跟为名人辩护而挂上钩,行政诉讼业务则不然,它不分标的大小,原告身份的高低,只要是起诉了某某政府或者某某局,事件就自然而然的在当地有所轰动,就自然而然的吸引百姓眼球,也就自然而然的令一些媒体趋之若鹜。

     

本人办的征地拆迁案件几乎百分之百涉及到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乃至行政诉讼,应当说诸多官司打到底取得胜诉是没有问题的,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便是对某些行政行为的撤销,但实践中往往出现在诉讼期间被告方通过法院传达出要求协调解决的意愿。这个时候怎么办,本人和委托人都面临着抉择,本人深知,此时本人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委托人的决策产生重要的导向作用,因为他们更看重律师的决策。当然,通过征求民众的意见,能够看出他们最最关心的是补偿费的增加问题,这是他们最现实的利益诉求,虽然从诉讼策略上讲,本人代理时极少直接提到这个问题。因此,真要到了这个时候,通过诉讼期间的协调,被告方释放出的的善意会促使相关利益集团付出更多的经济利益来息事宁人,此时双方达成一致已是顺理成章之事。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深知一旦达成补充协议便要以原告的撤诉来做为交换,而撤诉又意味着什么呢,问题是解决了,但板上钉钉的胜诉判决书可能永远拿不到了,诸多媒体可能因此而对案件失去关注的兴趣。本人更清楚的是,多年来使本人出名的是那些胜诉判决书,即使委托人未获得多少物质利益,但对于司法程序中每一起胜利,都足以使百姓扬眉吐气,也足以使本人扬名于当地的十里八乡。

   

对于百姓来说,面对法言法语的判决书(即使是胜诉判决书)和充满和谐与关爱之意的补充协议书,显然百姓更倾向于以补充协议书的方式了断纷争,况且到了本人这岁数,名利看的也很淡了,因此,在个人出名和百姓利益面前,我还是义无反顾的选择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