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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遇见“哑官”该咋办?哪些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发布日期:2018-10-29点击率:878

  “民告官”遇见“哑官”该咋办?哪些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征地拆迁中如因补偿问题或是相关部门征收存在违法情况时,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对于这种维权方式,通俗的讲就是“民告官”。

  对于“民告官”这三个字眼相信大家一定都不陌生,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的老百姓,往往是处于弱势群体的一方。因此,在“民告官”诉讼中,我们经常见到官员中有盛气凌人的、有畏首畏尾的,有装聋作哑的,还有呆若木鸡的……但当,面对行政诉讼,面对状告自己的老百姓,他们当中多多少少都存在“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不会出庭”的情况。

  那么,面对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出声不出彩的尴尬,到底该怎么办呢,有什么妙招?

  此前上海开展了一年之久的行政诉讼出庭、旁听、讲评“三合一”活动或可成“他山之石”。

  对这种妙招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三合一’重在叠加效应,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这个‘点’是抓住行政首长这一关键少数,这个‘面’是聚焦依法行政中的诸多薄弱环节。”

  有相关人员调查发现,行政负责人有的会碍于面子,不愿意出庭,也更不愿意直面老百姓,有的是畏难情绪严重,不敢出庭,也更不敢出声发言,还有的受到相关业务水平的限制,不会出庭,更不能应对自如。因此,在“民告官”的案件当中,我们便很少看到行政相关负责人出庭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民告官”不见官。

  为此,在2014年初,上海市政府就出台了《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去年6月,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行政诉讼庭审旁听工作的意见》,明确市政府法制办将分批组织一定规模的庭审旁听活动,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一年内实现全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全覆盖。

  “民告官”的现象增多,说明老百姓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官员是否敢于出庭,出庭能否出声,出声又是否出彩,仍然存在短板。

  那么,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要出庭呢?

  之前,安微省拟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政府法制机构要负责协调、安排本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包括环保行政案件在内,共有11种情形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不能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要在开庭前2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或应当由副职负责人或者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以下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11种情形: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案件;

  2、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导致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3、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4、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

  5、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行政案件;

  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并参加旁听的案件;

  7、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

  8、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9、行政机关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

  10、环保行政案件;

  11、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建立在‘民告官’基础上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当原告。

  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说作为老百姓,在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只要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没有省级政府或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文件的、达不到补偿标准,保障不了被征收人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的以及没有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征地拆迁的话,那么被征收人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征地拆迁中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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