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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侵占老百姓征地补偿款,强征土地及房屋都属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18-10-31点击率:833

  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中什么事儿都有可能发生,前段时间的一则村委会强征老百姓土地的新闻仍旧是历历在目,不过在征地拆迁中对于这种村委会强行征占老百姓土地、村委会侵占村民补偿款的事情是时常发生。

  潘先生等人是天津市某村村民,80年代初为响应改革开放,中央连续发布1号红头文件,倡导谁开荒谁受益,谁种树归谁所有。而潘先生所在地为打造百亩果园提倡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荒地承包,并由相关部门无偿提供果树苗。于是潘先生等人承包了该村的荒山,开荒种植果树。

  但在2013年的时候,潘先生与承包荒山种植果园的村民接到镇政府和村委会关于土地流转的通知。在2014年,潘先生所在该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房管局、B镇政府、村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对潘先生等人果园的果树进行清点造册登记,并告知潘先生其果园将由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而该公司也将根据评估机构(由政府部门委托)出具的评估价给潘先生等人发放苗木补偿款。评估价公布后潘先生等人均表示满意。但村委会却突然告诉潘先生等人只能获得果苗补偿款的35%,其余65%的补偿款归村委会所有,且村委会逼迫潘先生等人按照评估值的35%受领苗木补偿款,否则村委会将拒绝上报土地流转手续。万般无奈之下,潘先生等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应此事,但都没有结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潘先生等人委托了凯诺拆迁律师团队的和雪莲副律师。

  了为尽快帮助潘先生等人拿到合理的补偿,凯诺律师多次实地调查走访,取得了村委会违法截留青苗的证据。随后凯诺律师便向潘先生所在地县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经过审理认定,村委会的做出果园苗木补偿金按评估价35%给承包户,65%归集体由全体村民分配的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物权法》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撤销了村委会关于承包果园内苗木补偿金的65%归集体所有的决定。

  对于土地征收,国家也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依此来看征地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有权的政府,同时发布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也只能是政府。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依据来看,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即没有权力组织实施征收行为也没有权力组织强征强拆,更不能以各种理由侵占老百姓征地补偿款。

  这几年很多地方村官,借当地征地拆迁的项目,顺水推舟的侵占老百姓征地补偿款、强征强拆老百姓的土地房屋等违法行为是越来越严重了,完全无视了法律法规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呢,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觉得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行为有违法行为都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千万不要一味的妥协,要通过合法手段争取到合法的权益,腐败村官因此也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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