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纠纷专业律师: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要怎么办?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征地拆迁中较为常见的一份文件,且该文件只针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觉得补偿标准不合理,那么在其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就有可能收到补偿安置决定这样一份文件,这也是征收方一直以来惯用的伎俩。
补偿安置决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权益生产实际影响的一份文件,收到它也说明征收方已经对被征收人下达了最后“通牒”,如果被征收人不按照补偿安置决定中规定的去做,那么征收方将随时强制拆除房屋,推进征收工作。
不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是一份可诉的文件,在被征收人认为该文件对自己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或者说,该文件不合法,对补偿安置决定书不服,那么其是可以针对补偿安置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否可诉,但其性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出现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性质一样,所以一般情况下也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书之后,若想保障房屋,争取合理的补偿,那么针对补偿安置决定书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是很重要的,若置之不理,其结果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不利。
不过,我们要重要点说一下,补偿安置决定书可不是征收方想什么时候作出就能什么时候作出的。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未履行任何征收前置工作的情况下,就直接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这肯定是不合法的。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书之后,一定要审查征收方作出该文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尤其是有没有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如果没有,那一定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针对补偿安置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或确认违法,与此同时还能保住房屋不被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