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公房遇上拆迁,拆迁补偿是谁的?
公房拆迁在实践过程中也很常见。所谓的公房就是公有住房,是六七十年代,或者七八十年代,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而部分单位为了解决员工们的住房问题,就会为员工分配房屋,这种房俗称“福利房”。一般情况下,员工所获得的该福利房只享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一般归单位或国家所有。
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近几年也开始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等项目,按照当下的相关政策,2000之前建的房屋基本上都会被纳入在各类改造项目中,而改造并不光只是,表面的加固,如果房屋已经出现了裂痕,或者无法通过加固来使房屋成为安全住房,那么相关部门就会按照政策规定,将此房屋实施拆除重建,也就是将此类房屋全部拆除,然后重新建新房。
那么,如果在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有福利公房被纳入在拆除重建中,一般情况下,该拆迁补偿应该要给谁呢?公房承租人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费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但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另外,根据该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还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助和奖励费。
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应当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如果作出征收决定当天,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5千元,那么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应当要参考这个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因此实践中,如果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低于这个,那么从原则上来说补偿标准是不合理的,无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水平。而对于其他的补偿标准,则需要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者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协商确定,包括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等。
其次,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补偿一般应当是给予被征收人的,这里的被征收人也就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说登记的是谁,那么补偿通常也就归谁。所以,在很多人眼里,公有房屋拆迁,那么该承租人是没有权利拿到任何补偿的,而且实践过程中,也经常有拆迁方在补偿安置阶段,直接会跳过承租人,直接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那么征收方的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作为公房承租人,真的一毛钱的补偿也拿不到吗?
事实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地方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却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如果征收公有住房,那么公有承租人可以就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任意选择,这也意味着,公有房屋承租人也有权利参与征地拆迁。
对于被征收人或承租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相关部门在提供安置房之前需要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于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照规定中的规定,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95%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0%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
那也就是说,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普通的承租人是不太一样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地方上规定的法律法规来说,其是可以获得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拆迁补偿的,只有百分之五左右的补偿一般才会支付给被征收人,而且除了房屋的补偿之外,其他的像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也会给予公房承租人的。
当然了,如果公房承租人在很早之前就将房屋产权买下来了,那么该房屋所有的拆迁补偿都全部是归其所有的,也就不存在补偿究竟归谁这个问题了,对于没有将产权买下来的,征收方不能以产权不归承租人所有,就拒绝对其进行补偿。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广大公房承租人遇到了,征收方以你不具有被征收人资格等各种理由,降低补偿标准或拒绝对公房承租人进行补偿,建议公房承租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