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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的时间
发布日期:2026-05-12点击率:33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的时间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不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在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后,原则上需要马上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情况或者是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尤其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无证房屋或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无证房屋,要弄清楚其权属、房屋始建年限等等事项。

  在摸底调查之后,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屋,比如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般则会按照违法建筑来处理,即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补偿,或者是不予补偿,这在实践中是常态。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则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