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舟山市普陀区养殖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06点击率:3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殖海域合理使用与有效管理,规范养殖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符合海岸带规划(海岸带规划批准实施前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舟山市普陀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养殖生产活动,不得将养殖海域用于非养殖生产活动。

  第三条 养殖用海所有权属于国有,海域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拍形式出让给乡镇所属国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乡镇国有公司)。各乡镇国有公司在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后,拥有养殖海域的使用权。

  第四条 养殖海域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历史、民生优先、合法合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全区浅海养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有关乡镇统筹各地养殖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区海洋与渔业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施内容

  第七条乡镇国有公司取得养殖海域使用权后,可采用一级发包方式,直接租赁给养殖户;也可采用二级发包方式,承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给养殖户。实行养殖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由各地乡镇(街道)协调所属国有公司制定具体标准。

  第八条 租金使用管理。采用一级发包方式的,租金由发包方负责收取;采用二级发包方式的,租金由二级发包单位收取。租金主要用于海域使用确权、发包管理、养殖日常管理等,也可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村公益事业等,但必须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第九条 乡镇国有公司和承包方、租赁方签订的养殖海域承包、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均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证》核定的使用期限,不得擅自变更用海用途及方式。乡镇及其乡镇国有公司具有管理责任,对承包方、租赁方的养殖用海行为进行监管、规范养殖生产活动。

  第十条 租赁方案应当包含:拟发包海域的权属、位置、面积、租金及其缴纳方式、租赁期限和产生承租方的具体方式等内容。承包、租赁合同由乡镇国有公司自行拟定。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 传统养殖渔民有优先租赁权。新养殖渔民需以养殖作为主要生计来源,申请的养殖面积应由当地政府根据现实养殖情况适当予以控制。

  第十三条 养殖租赁实行退出机制。由于从事其他行业、去世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经营时,应由发包方收回经营权,重新进行发包;签订养殖租赁合同后一年内未开展养殖生产活动的,也应由发包方收回经营权,重新进行发包。

  第十四条 租赁权人不得私自进行转租、买卖、继承等行为。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依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因养殖海域租赁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所在地乡镇(街道)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海水养殖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可向海洋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