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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项目用海海域征收补偿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31点击率:278

  诏安县项目用海海域征收补偿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征收补偿标准,提高征收工作效率,维护被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依法依规实施征收,进一步规范征收工作,切实保障维护被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收,推动项目用海工作顺利开展,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落地建设。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海域范围内征收补偿。

  第三条  征收范围以项目用海规划红线图为准,确定征收范围。

  第四条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征收部门:诏安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期限:以诏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项目用海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海域征收补偿方式收回方式为全面退养,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退养后收回的海上附着物及养殖辅助船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清理处置。

  第六条  海域征收补偿标准(一)养殖用海补偿标准:海域使用补偿费包括海域补偿费、海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种苗补偿费。1.海域补偿费:筏式养殖为4500元/亩、滩涂养殖为6000元/亩。2.海上附着物补偿费:本办法有规定的具体按附件1标准执行,未涉及的养殖类型,海上附着物根据养殖现状调查,按评估价审核认定补偿。3.种苗补偿费:按贝类和藻类进行补偿,具体按附件1标准执行。浅海筏式养殖宗海确认、养殖品种认定和宗海面积测量,以现场具有水面养殖设施确认。养殖品种为贝类和藻类二大类,种类根据现场直接认定。现场没有养殖产品的以养殖生产设施的实际情况判断认定(由所属乡镇、县海洋渔业局和县自然资源局三方共同判定、确认)。宗海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基准。(二)养殖辅助船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三)根据闽政〔2008〕8号文件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使用权证的,由于行政管理行为导致无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海域补偿费按本标准规定的80%予以补偿,因养殖户自身原因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的不予补偿。具体由所在乡镇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和海洋渔业局负责认定。(四)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用海类型以及其他违法使用海域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无害化处理补偿退养清理的养殖设施需要上岸进行无害化处理,由镇村统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筏吊式按100元/亩给予补偿。

  第八条  渔民转产就业培训费用海上养殖户上岸转产培训费用1000元/人,以实际从业人员计算,转产培训费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九条  奖励机制养殖户按时完成签订登记确认、补偿(助)费协议书并及时完全退出养殖的,按其补偿总金额的10%予以奖励。

  第十条  工作经费海域征收工作经费标准为10000元/亩,用于征用海域服务的县、乡、村三级现场工作人员以及外聘工作人员等的办公费、租赁费、设备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宣传费、会议费、前期调查费及海域清理等支出,不包括聘用审计、测绘、评估等第三方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诏安县自然资源局、海洋渔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诏政综〔2020〕119号)同时废止。被征用海域在本办法中未覆盖的项目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来源:诏安集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