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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征用海域、滩涂、育苗室及港圈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09点击率:365

  大连市征用海域、滩涂、育苗室及港圈补偿暂行办法

  为规范征用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花园口经济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推进花园口的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用补偿项目

  包括:海域、滩涂及附属设施;港圈的养殖物、占地及附属设施,育苗室及占地。

  二、海域、滩涂补偿办法及标准

  (一)依法补偿。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海域、滩涂使用权的,由海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海域使用合法性,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准的项目、面积,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兑现后,依法收回并注销所有相关许可证件。被征海域、滩涂在管委会未用前,由海洋渔业管理部门管理。未经海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海域、滩涂,或海域、滩涂使用年限届满未申请续期的,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用海域、滩涂的补偿标准:以被征用的海域、滩涂海域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准,按3,000元/亩补偿(含养殖物)。

  (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对被征用海域、滩涂的范围内的附属设施补偿,以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准。

  三、港圈、育苗室的补偿办法及标准

  (一)港圈的补偿办法

  有海域使用证的港圈:实际面积小于海域使用证登记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补偿;实际面积大于海域使用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批准海域使用年份所对应的标准,补缴海域使用金和相关费用,并按应补缴总额千分之三(每日)缴纳滞纳金后,再按标准予以补偿。

  无海域使用证的港圈:与村集体有承包合同,并足额缴纳承包费的,需按承包年份所对应标准补缴各种费用,并按应补缴总额千分之三(每日)缴纳滞纳金后,再按标准予以补偿;与村集体无承包合同的,不予补偿;承包集体土地,未按合同约定而自行改变土地用途建圈的,对经营者不予补偿,对土地所有者给予补偿;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对港圈进行改、扩建的,对改、扩建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二)港圈补偿标准

  1.养殖物补偿标准(按养殖品种分类):养殖海参按40,000元/亩补偿;其他种类按15,000元/亩补偿;弃养的港圈不给予养殖物补偿。

  2.占地补偿标准:在海域范围内建圈的,按8,000元/亩补偿;在集体土地上建圈的,按辽宁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地价综合标准,以22,000元/亩补偿。

  3.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港圈应潮大坝及其闸门、水泵房、看护房、育苗室等补偿标准,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三)育苗室的补偿办法及标准

  育苗室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补偿基数。有土地、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实际测量面积小于审批面积的,按评估值全额补偿;实际测量面积大于审批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评估值的50%补偿。

  无批准手续的,按评估值的50%补偿。2008年5月28日以后违章抢建的不予补偿。

  育苗室的占地补偿标准:在海域范围内建育苗室的,按8,000元/亩补偿;在集体土地上建育苗室的,按辽宁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地价综合标准,以22,000元/亩补偿。

  四、征用补偿金的支付

  被征用海域、滩涂、港圈、育苗室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书》,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自行清出养殖物及附属设施的,一次性支付补偿金。

  五、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明阳街道征地拆迁办公室报区征地拆迁指挥部议定。

  (二)本办法由区征地拆迁指挥部解释。

  (三)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施行。此前管委会关于征用海域、滩涂、育苗室及港圈补偿的有关规定同日废止。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