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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滩涂围垦工程政策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03点击率:533

  平阳县滩涂围垦工程政策处理办法

  为了做好我县滩涂围垦工程政策处理工作,确保围垦工程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快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3〕90号)精神,按照“统一政策、顾全大局、兼顾利益、经济补偿”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宋埠?西湾、西湾(墨城)滩涂围垦工程。

  (一)宋埠?西湾滩涂围垦工程面积10650亩;

  (二)西湾(墨城)滩涂围垦工程面积12090亩,以中隔堤为界,分南北两片。

  以上滩涂围垦范围以施工放样为准。

  二、补偿原则

  滩涂资源属国家所有。在我县海域滩涂内,有关集体和个人进行的围塘养殖、滩涂养殖、渔业生产等,不论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允许,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所使用的滩涂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对依法收回的滩涂按有关政策给予合理的补偿。但凡是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宋埠??西湾滩涂围垦工程建设管理的通告》(〔2004〕15号)发布之后,即2004年2月16日以后在围垦区滩涂内新建的围塘养殖、滩涂养殖、定置渔网和其他一切渔业基础设施等,一律不予补偿,其构建物、养殖物限期自行清理。

  三、补偿主体

  为了加强领导,统一政策,妥善做好滩涂围垦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在县滩涂围垦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县滩涂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对围垦区内的围塘养殖、滩涂养殖、渔业生产、码头设施等进行调查核实,充分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区分不同类型,由各滩涂围垦工程投资建设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对所涉及到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补偿标准

  (一)围塘养殖:有完整的基础设施(包括堤塘、进排水道、防逃设施、管理房、提水设施等),正常从事养殖生产的,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基础设施不完整的,视其设施完整程度,经评估后逐项予以相应扣减。养殖物(现有养殖物)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养殖塘如为石砌塘,堤塘内外坡与控制闸等按实际石砌工程量计算给予补偿。

  (二)滩涂养殖,补偿标准150元/亩。

  (三)滩涂定置渔网,补偿标准100元/桩。

  (四)滩涂围垦区的渔业基础设施如码头、船坦、码道等,因围垦建设必须迁建、废弃的,由围垦建设单位和业主请渔业水产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重建方案。

  其他本办法未涉及而应给予补偿的零星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补偿方式

  对滩涂围垦区的政策处理采取全面核实,逐个签订协议,一次性兑现的方法进行。政策处理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的补偿项目要按《补偿协议书》确定的期限清理完毕,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逾期不清理的依法强制清理。

  六、奖励措施

  (一)补偿协议签订后,所有养殖物、构建物、网具等物品由渔民按期自行处置。被补偿者在规定期限前签订协议并按要求自动清理完毕的,按补偿额的10%予以奖励。

  (二)为了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按照滩涂围垦总面积,每亩滩涂给予滩涂沿线行政村150元的补助(扣除已补偿养殖塘的面积),待政策处理工作全面完成后一次性拨给有关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按村发放,其中10%用于政策处理费用和村干部的误工补贴。

  (三)有关乡(镇)、行政村要全力以赴,主动负责做好政策处理工作,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尽心尽职完成工作任务。对如期完成政策处理工作的,按政策处理补偿总额的8%给乡(镇)政府作为政策处理工作经费和奖励。

  七、对拒不服从政策处理,无理取闹,阻碍滩涂围垦工程正常施工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由平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滩涂围垦△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25日印发

  来源:平阳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