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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农民滩涂产权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23-05-09点击率:315

  转自: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 “沿海农民滩涂界定的问题研讨会”近日在北京举办,百余名专家学者从法理探讨与实务问题解决等两个方面,对当下沿海农民滩涂集体产权的界定问题给予了充足的阐释和剖析。

  近年来,我国对沿海资源的利用越来越多元化。同时,由于沿海滩涂自身的地理特性,使其在权属上表现得较为复杂。这种特殊的权属,既表现在了土地的产权归属,又表现在归属于海洋的产权特性。由此产生的“海地之争”,给相关法律适用也带来了很大问题。

  华南师范大学政府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院长薛刚凌认为,由于理念、经验、环境等因素,我国在海域、滩涂、海岸线划定等问题上尚存在立法较为滞后、所立法规适用度不强等问题。有关沿海农民滩涂集体产权界定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种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特殊问题。

  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院长裴兆斌表示,滩涂这个概念在我国不同的法律中具有不同的表述,如:《宪法》第9条规定,滩涂是与荒地、森林、草原和山岭等具有同等的宪法地位的自然资源,其可以是全民所有,也可以是集体所有,与土地的权属属性一致;而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有关于自然科学、海洋地质、勘探等方面的定义,但却没有针对滩涂的明确法律定义。

  “滩涂自身概念的不清使得其性质不明,导致权属无法确定,也导致滩涂所有权纠纷层出不穷。”裴兆斌认为,面对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地适用现在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来定性老百姓在滩涂上的生活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乐渭分析说,无论如何界定滩涂的内涵与外延,滩涂就是滩涂,海域就是海域,不存在海域中的滩涂,更不存在滩涂中的海域。但在现实情况中,由于沿海滩涂的特殊地理位置、地质形态等原因,人们对其范围的界定存在很大的不同,这就需要有关机关进一步释明和明确滩涂之范围,并做好法律上的衔接与适用。

  “很多老百姓祖祖辈辈都是靠着在滩涂养殖、捕鱼为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梁红丽认为,从保护集体权益、群众权益的角度看,地方行政机构若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威认为,在海域和滩涂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使用管理方面,《海域使用管理法》与《渔业法》的实施细则存在交叉和重叠之处。同时,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规定,地方行政机构划定海岸线的行为,具有深刻的物权法律意义,这就导致了传统上属于集体所有的滩涂与现行的国有海域之间发生了矛盾冲突。因此,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还应当结合历史因素,充分考虑地方的“地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