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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国道G228秀屿段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补偿标准。本补偿标准是依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关于“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的规定。
一、海域补偿费
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及参照《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福厦客专城厢段海域使用补偿方案的通知》, 滩涂养殖的海域补偿费按9600元/亩计算。
二、养殖品种种苗及海域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对海域附着物、种苗、人工费用等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下表执行

三、其他事项
鉴于海域养殖品种繁多、情况复杂,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养殖品种及构筑物等,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评估机构确定补偿费用,其他事宜授权项目指挥部研究解决。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