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44起行政案件中,仅有100人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而这些负责人中,仅有1人次是正职……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发布的2016~2017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显示,该院共受理行政诉讼类案件244起,“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
从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供的数据,不难看出行政官员出庭应诉率低到了什么程度,特别是与仅1人次正职负责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两起案件仅委托律师出庭,坦率地说,现状显然不能让人满意。
“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中长期存在的奇特现象。2014年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时专门明确写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需要说明的是,2015年,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特别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而今年2月,最高法又通过司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除了正职、副职负责人外,还包括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所以,行政诉讼并不强求非要“一把手”出庭。但从社会效果而言,“一把手”出庭显然比副职及其他分管负责人更受公众欢迎。毕竟,“一把手”出庭,更有利于缓解双方矛盾,更有助于案件的解决。
再不济,也绝不能让“还有部分行政机关基本全年无负责人出庭”现实继续上演。按说,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已然是一种法定义务。如果从正职、副职到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全都选择不出庭,那么,“告官不见官”现象就很难杜绝。
当然,我们更期待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案件数量直线下降为零。根据2016年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该说,为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行政机关拒绝出庭又没有说明合理理由的,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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