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城市都在进行棚改拆迁,据相关的政府工作报告,在2019年还有大量的老旧房子需要拆迁,当然不可否认,棚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化进程,但是同时关于棚改拆迁户的安置也是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其实政府在棚改之前就考虑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就曾提出了拆迁安置房的处理方式,但是拆迁安置房的后续处理会涉及到很多遗留问题,本来住房子就是讲究一个安居乐业,但没完没了的产权纠纷就让人比较恼火了。在住房问题上,政府还提出了经济适用房的处理方式,很多人对这两种名称大不相同的房子并没有太直观的区别感受。今天就来说说拆迁安置房的那些事,不禁想问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可以相提并论吗?建议棚改人群搞清楚。
首先来说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定义
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在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农村)的被拆迁人群定向销售的住宅房。而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减免相关开发建设规划费,严格限定销售价格,用于解决城市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占地后对相关人群的补偿,而经济适用房则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
其次来说安置房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安置拆迁房在买卖的时候是有相关合同的,但是至于这合同是否法律效力,很多人并不是特别清楚。其实判断安置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首先要判断涉及的房屋土地性质,从而判断房屋是否能够合法买卖,一般的地方法院都会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从形式上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属于合法的有效的合同。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以及结合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来看,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自由交易的。
再次来说拆迁安置房买卖相关的法律
其实我并没有针对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根据历年诉讼案例发现,法官在审理拆迁安置房买卖时,引用最多的就是《合同法》《物权法》,在实践中是按照商品房买卖来处理的。所以拆迁安置房没有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后才能上市买卖的说法,在拿到不动产证之后,就可以买卖交易转手。不过根据《合同法》规定,卖家有义务协助买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最后来说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的事项
由于拆迁安置房协议是以户为单位,以户主做代表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所以在进行拆迁安置房交易时,买家有义务审核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同一户下的其他家庭成员,在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时,有成年子女的家庭,也应该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会更保险。也就是说,共有人擅自与买方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协议,在不违反国家规定时,在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但是不一定产生物权变更的效力。所以在买卖拆迁安置房是,还要搞清楚对方是否拥有所有权,而不是共有产权的部分所有权。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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