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高院
原住芷江某村的女子李某,1997年将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迁出了所在村落。2017年11月,她所在村落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李某得到消息后,向原户口所在地某村民小组索要征地补偿款4000元,索要无果后将该村民小组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李某户籍早在1997年就已不在该村,亦未参加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已丧失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能参与该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费。反之,如果户口在村里,无论是长期外出或外嫁,都有参与村里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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