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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房子拆迁就变违法建筑,你能想到是这样的原因吗?
发布日期:2020-01-08点击率:729

  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有许多,如历史遗留原因....但是,近日有当事人问凯诺律师:怎么一遇上拆迁,房屋莫名其妙的全变成了违法建筑,不拆迁的时候好像啥事儿也没有?这是为什么呢?以下我们通过一则凯诺律师代理过的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究竟是什么原因....

  四川省某县村民周先生,在他所在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一套,生活过的很惬意,可在2017年的时候,周先生所在的村庄要面临拆迁,由于补偿方面给的不合理,周先生并没有签订补偿补偿协议,也没有搬离,但周先生仍希望能与征收部门友好的协商补偿事宜,然而令周先生没想到的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一事并没得到征收部门的答复,还告知周先生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在2018年4月9日时当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周先生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收到限期拆除通知的周先生对此充满了疑惑:为什么住了多年的房屋一旦遇上拆迁就变成了违章建筑?在委托了凯诺拆迁律师团的律师以后,周先生的疑惑暂时放下了,转而极力配合凯诺律师的维权工作。

  凯诺律师在找对周先生有利的证据期中,为了避免对周先生造成更大的员失,随后决定针对当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向A县人民政府提起复议,请求依法确认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周先生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以及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凯诺拆迁律师认为,周先生的房屋是经过审批程序合法取得的,而且居住至今,其取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该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责令限期拆除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和制裁。最终,周先生当地县政府经过审理决定撤销当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对于以上案例中的这种情况其实在实践中常常见到,拆迁部门为了压低拆迁成本,经常找各中理由将老百姓的合法房屋变成违法建筑,其目的大家想必也都非常的清楚就是为的少给补偿或是不补偿。

  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们都有提到过,对违章建筑物的认定首先要通过调查取证,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调查违章建筑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且还应当向当事人或是相关人员出示证件。其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不要害怕,绝大部分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询问或是调查就非常的怕,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不该说的不要说,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会用威逼利诱的手段让你说一些方便他们调查的话,比如如果你不老实交代会从严处理等等。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申辩的话,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最后如果确定以后决定要进行处罚的话,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般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在拆除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建章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如果当事人不服决定,当事人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凯诺拆迁律师说,无论什么时候,如果与征收方协商无果,老百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