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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是这样的
发布日期:2021-05-13点击率:532

  近几日,不少遇上拆迁的当事人咨询说,自己家拆迁了,但是补偿非常的低,感觉极其的不合理,本来住的好好的房子,现在一拆迁反而没有地方可住了,从补偿方案中的标准来看,压根就买不起房子...

  还有的当事人说,当地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但是虽然土地并非是国有土地性质,但是自己家也离城里不远,现在拆迁,他们只给每平米不到一千块的补偿,完全违背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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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征地拆迁中,我们说的最多的就是拆迁补偿了,但是想必大家应该都比较的清楚,因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和每家每户的情况不一样,所以关于拆迁补偿的标准,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统一。一般情况下都需要结合被征收房屋或是土地的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当然了,对于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标准,被拆迁人是有权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那么如何审查呢?如何才能知道补偿标准是合理、公平的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的支付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需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要遵循村民的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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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补偿是否合理,有没有给到位,被拆迁人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来进行审查。实践中,如果补偿明显违反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补偿原则,或是只给了土地的补偿,没有其他的补偿,那么补偿标准自然就不合理。

  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其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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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拆迁人需要记住两个补偿原则:

  一是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是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格。

  若补偿明显违反了这两原则,那被拆迁人则可以大致判定,补偿标准是不合理、公平的。

  除此以外,征收方在未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之下,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签订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则需要立刻收集相关的证据,启动法律程序,及时的止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