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不少征收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便会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部分被征收人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直接将拆迁补偿款或是征地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中,或直接提存至财政所等,后直接将房屋、地上附着物拆除、清表。那么,只要将补偿款提存或是转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征收方的这种强制拆迁行为是不是就意味着合法呢?下面我们结合律师办过的案子来为大家说一下。
叶先生是广东省人。2017年5月,相关部门发布了《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同年两个月后,有关部门作出《关于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次年5月,镇政府对xx村委会村民发出《征收告知书》,该告知书中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内容,叶先生房屋所占土地在此次征收范围内。此后,xx委员会出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叶先生对相关部门发布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有异议,且在多次协商后一直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9月,镇政府对叶先生发出《提存告知书》,该告知书中主要内容为,因叶先生拒绝领取拆迁补偿款,所以就将该土地征收补偿款依法提存至镇政府财政所,叶先生在收到该告知书后的三天内自行携带本告知书等材料前往镇政府领取,否则视为已作补偿。
同日,镇政府对叶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要求叶先生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移除该处土地内所有的物品,交出土地。若到期不履行决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镇政府对叶先生又作出《催告书》,同年10月20日,镇政府联合村委会对叶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律师介入,直击违法要害
随后,叶先生向凯诺律师反映了自己的情况,经过凯诺律师的详细解答,叶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委托凯诺律师后,凯诺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叶先生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获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回京后又指导叶先生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与此次征收相关的所有材料,通过所获取的材料,凯诺律师在分析过之后,指导叶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叶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凯诺律师认为,镇政府对叶先生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根据此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必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本案中,对叶先生享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和享有所有权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镇政府既没有权利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没有权利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因此,镇政府强制拆除叶先生房屋,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叶先生砖混房屋的行为违法。
实践中,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相关部门惯用的手段,但这份决定书并不是谁都有权作出的,也并不是说只要作出它一定就是合法的。所以,当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就需要及时地对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进行审查,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作出决定主体是否正确。我们上面有提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一般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以,如果该决定书是村委会或是镇政府作出的,那么该决定书就是不合法的。
2、审查执行主体是否合格。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法律上并没有赋予、镇政府或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一般合法的强拆,只能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并获得法院准许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强拆必然违法。
3、注意限期交付土地的时间。相关部门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后,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可能就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获得了法院的准许,则意味着被征收人可能要失去谈判的筹码了。
4、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这也是最主要的一点,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千万不要放置一旁不管,一定要及时地咨询律师,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最后再次提示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其他会对自己权利产生影响的文件时,不要害怕,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土地征收公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及强制拆除时的照片、录像等,然后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