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方案是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也是征收方必须要依法公布的文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补偿安置方案是需要在所征收区域内依法公告,且征求大家的意见的。但是实践中,却有这么一种情况,就是相关部门只针对某一户作出补偿安置方案,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该补偿方案是否会对被征收人权益产生影响呢?近日,凯诺律师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上海人,当地相关部门因项目建设将其的宅基地纳入到征收范围内。随后,相关部门只针对他们家作出了一份“关于xx户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中明确载明了对李先生一家的具体补偿安置方式,包括:拟给付的货币补偿总额以及安置房面积和位置、房号等有关补偿安置的具体信息,同时该方案中还载明了如果李先生一家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该具体补偿安置方案,那么相关部门将按照该补偿方案对李先生一户进行补偿。
看完该补偿方案后,李先生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货币补偿总额或安置房总面积都非常的低,根本不能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于是李先生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并来到所里将自己的情况又具体的跟凯诺律师说了一遍。
凯诺律师听完李先生的阐述后认为,当地相关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虽然名为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却与法律意义上的补偿安置方案有所不同。该具体补偿安置方案明显只针对李先生一家作出,并且明确了李先生一家应得的补偿权益,对李先生一家的征收补偿权益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因此,李先生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审查该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
而且,严格来讲,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或是征收补偿决定。而本案中,征收方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作出此类确定被征收人应得补偿权益的行政决定。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凯诺律师也会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什么是补偿安置方案?
所谓的补偿安置方案,一般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实施房屋征收时,根据不同地方不同情况,具有针对性地对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时间、征收范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内容所制定的详细方案。属于征收决定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会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进行公布。
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则是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的,同时,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且进行公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当然,也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在征地拆迁中,无论被征收人收到的是补偿安置决定还是征收补偿决定,又或者是其他对被征收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文件(如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被征收人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看看作出该文件的单位是否正确,落款日期是否正确等,如果认为该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认为该文件对自己权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在征地拆迁中遭受没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