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被拆迁人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老百姓在征地拆迁中往往处在被动的局面,拆迁方说什么被拆迁人就听什么,补偿标准太低,宁愿签订极其低的安置补偿协议,也不敢去与他们协商沟通,而且,有的老百姓还会认为,与他们进行无结果的谈判或是对抗无异于以卵击石,所以索性就拒绝与拆迁方二次沟通或是与他们对簿公堂。
但其实,即使拆迁方在征地拆迁中占据着主动权,享有着一定的权力,其也不能剥夺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享有的以下三个选择权,同时被拆迁人也应积极地行使。
一、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规定,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地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补偿方式一般有两种,被拆迁人既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集体土地征收中还可以选择提供宅基地建房这一补偿方式,这是被拆迁人的权利。
前段时间,有一位李姓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被征收了,但是补偿安置方案中只有货币补偿这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当时自己还去问了房屋征收部门,但得到的回答是,没有产权置换....那么这意味着被拆迁人是拿不到安置房的,可这合法吗?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只提供了一种补偿方式,比如只以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那么就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那么也就是说,首先评估机构应当是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拆迁方不得擅自决定评估机构,但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许多被拆迁人压根都不知道自己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或是不知道有选择评估机构这一程序,甚至还一味地认为只有拆迁方才可以决定选择哪家评估机构对自己房屋进行评估,并且对拆迁方擅自选定的评估机构也不会提出任何的异议。
但其实,虽然拆迁方始终在征地拆迁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但他们并没有私自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如果评估机构没有协商选定,那么也只能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若拆迁方擅自选定评估机构即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那么便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且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也有待商榷。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机构的选定环节,被拆迁人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行使自己仅有的一点权利,千万不要将自己享有的权利交给别人,让别人替自己做主,这样一来自己不吃亏谁吃亏。
三、选择救济方式的权利
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者是收到这样或那样的文件,比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因此,如果被拆迁人发现拆迁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重大的违法行为,或是村委会等其他相关人员有贪污腐败、扣留征地补偿的情况,那么被拆迁人是有权选择某一种救济方式向上一级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情况的,比如对于违法征收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拨打12336(国土资源部举报热线)反映情况或举报,要求他们查处违法行为,对于贪污腐败、扣留征地补偿款的,可以拨打12388(中纪委举报热线)进行举报。
针对上述提到的相关文件,如若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那么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权,比如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不能只言听计从,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征迁中的各个环节,这也是律师经常说的,其目的是以免拆迁方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