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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如何理解“先补偿、后搬迁”?
发布日期:2021-12-24点击率:432

  按理说,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当要先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合法的住宅财产权等相关权益,这在法律法规上也有明文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

  由此可见,“先补偿、后搬迁”是土地或房屋征收过程中雷打不动的原则。但实践中,有的拆迁方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且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便违反上述法律法规,采取一系列的逼迁手段,比如断水、断电、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等,侵害被征收人居住权,住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拆迁方的这一系列行为显然都是不合法的,不仅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还违反了以下这条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违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那么被征收人应当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如何理解“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规定呢?

  什么是“先补偿”

  其实这个并不难理解,就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后,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中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协议签订后,拆迁方应当按照协议里约定的时间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或是交付其安置房,之后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始实施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如果,拆迁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补偿款等,或是只支付了一小部分,那么这也是不合法的,不能视为其已经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此时,当事人同样也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什么是“后搬迁”?

  所谓的后搬迁就是,当拆迁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补偿款全部发放至被拆迁人账户后,此时被拆迁人就需要在拆迁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腾空或是将土地交由拆迁方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人在拿到补偿款后,未及时将房屋腾空且搬迁或是死活不交出土地,那么拆迁方就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获得了法院的准许,那么被拆迁房屋基本上是保不住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补偿未真正得到落实之前,即使已经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也不要急着就搬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房产证、土地证等,一旦拆迁方拿到房或是土地,那么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的一点是,房屋拆迁关系着您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拆迁方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实施强拆,给予极低的补偿等,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