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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中,这三个原因是导致纠纷的“导火索”!
发布日期:2021-12-29点击率:427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征地拆迁,因此,这也让有的老百姓借着征地拆迁过上了新的生活。但是,一项具有公益性质的征收活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仍然会发生矛盾,甚至是发生肢体冲突。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下面凯诺律师就根据办案经验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一、拆迁程序不到位

  集体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且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安置补偿方式等事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至少三十天,听取被征收农村或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果多数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那么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同时还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要组织房屋征收部门或是其他有关部门与拟土地所有权人或是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对于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若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补偿决定,且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且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时,相关部门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对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相关部门需要作出补偿决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实践过程中,拆迁方却很难遵循上述的征收程序,尤其是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常常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在补偿安置未落实、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害被征收人权益,这已成为引发双方矛盾的主要“导火索”。

  二、执法不严格

  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的主体一般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村委会、街道办等。但是在征地拆迁中,我们却能经常能看见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甚至是公安民警的参与到征地拆迁中,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除此以外,对拆迁范围确定后的一些抢建、抢栽、翻建、扩建等行为没有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也是导致日后拆迁中双方发生矛盾纠纷的“导火索”。

  三、权益保障不合理、不公平

  不过,拆迁中引起双方产生矛盾纠纷的最大“导火索”仍然集中在拆迁补偿。《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可事实上,常有被拆迁人反映自己的补偿不合理,需要倒贴买房。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实践过程中,发现拆迁方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比如未发布补偿方案,未作出征收决定、未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和评估,未给予自己合理的补偿,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或是拨打12345、12336、110、12388等电话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