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能够让老百姓彻夜难眠的事情莫过于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不仅仅贯穿于整个拆迁过程,而且还影响着拆迁进程。所以,征收方要想尽快拿到土地,那么就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这也是顺利开展拆迁工作的前提。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拆迁项目在具体实施中却存在故意压低被拆迁人拆迁补偿的情况,但这种行为许多被拆迁人都看在眼里,所以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便会直接拒绝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可此时的拆迁方并不会善罢甘休,为了能够尽快达到拆迁的目的,让被拆迁人交出土地,会对被拆迁人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断水、断电、停暖等,对被拆迁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一系列文书,给被拆迁人施压。
其中,对被拆迁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这在征地拆迁中最为常见。
王先生是山东菏泽的居民,其在当地有一处合法房屋。后来因城市规划建设,其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具体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王先生就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是在几番苦口婆心之后,王先生还是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于是便没有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之后,王先生收到了相关部门送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房屋征收应当要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并且还需要保证征收补偿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更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但从实践征收中来看,相关部门似乎并没有遵循上述的法律法规,更没有考虑到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只是一味地追求其最终的拆迁目的。
拿到征收补偿决定后,王先生心急如焚,四处打听律师,最终经过多方对比,王先生委托了凯诺律师帮助自己。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赶往王先生所在地走访、调查,并指导王先生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与此次征地拆迁相关的文件材料。
通过走访以及申请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凯诺律师具有针对性地指导王先生展开了一系列的维权工作,并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战,相关部门不堪压力,主动联系了王先生,撤销了补偿决定书。并且,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王先生获得了满意的拆迁补偿。
从上述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征地拆迁中的“补偿决定”等文件,对被拆迁人来说格外地重要,如果不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那么势必会对我们自身合法权益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在收到“它”时也不必害怕,只要被拆迁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等之类的文件时,及时地委托律师,启动了法律程序,那么相关部门也会不堪压力有所退让,犹如本案一样,自行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就补偿事宜再次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当然了,即使相关部门态度坚决,并不打算就补偿事宜通过协商解决,或是撤销补偿决定,那么我们也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补偿决定,要求相关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为再次协商补偿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