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生活中,许多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而建的建筑通常都会被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旦被认定为“违建”那么所建房屋的结局基本上就是被拆除。不过,拆除违法建筑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盲目地拆除,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拆除,而且在拆除过程中,还需要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违法建筑中有的是建在城乡规划区内的。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而有的则是建在城乡规划区外的,就是直接非法在农用地、其他耕地进行建设,因所建区域性质不同,所以,这两种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也是不一样的,许多人对此可能会搞混。
一般而言,建在规划区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而在违法占用耕地、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上,一般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政策规定。
除此以外,在一般情况下,违法建筑建在规划区的拆除程序和在建在耕地上的拆除程序上也是有所不同的。
违反城乡规划法而建的违法建筑
对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如何拆除,《行政强制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要结合房屋实际的情况,登门调查,在调查之后,如果确实是违法建筑,那么需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应当要包含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令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据;4、告知法定救济权利。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必须要有的。
其次,要依法履行催告义务,收到催告书后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在催告之后,若当事人仍未拆除,那么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注意,这个强制执行决定必须是要书面形式的,并且还要依法公告,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收到该文件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就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责令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实践中,许多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都不合法,不是没有限期拆除决定就是没有依法履行催告义务,没有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经常只以口头的形式告知当事人,这其实是不合法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而建的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那也就是说,非法占用土地而建的建筑,也需要依法进行拆除,比如自然资源部门首先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该决定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采取“一刀切”,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不能将所有的无证房屋都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能将所有的违法建筑都一并拆除,并且在遇上拆迁时也不予补偿, 这是不合法的。
另外,也需要提醒老百姓,房屋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千万不要慌张,也不要着急忙慌地就自行拆除房屋,如果对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拆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收该文件时一定要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当事人采取了法律措施,相关部门便不能实施强制拆除,否则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