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拆迁律师:不见正式的征收文件,不知补偿标准?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中,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以及其他对被征收人利益产生影响的文件都是一些最基础的文件,而且这也是征收方必须要依法主动公开的文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然而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却经常跟律师反映说,自己家因当地修建公路被拆迁了,现在都已经有人找上门来说补偿的事情了,可自己在此之前什么文件都没有看到,连最基本的信息都没有,自己对拆迁一事是一概不知,而且也没有听说要拆迁的事情,现在突然有人找上门来说自己家在拆迁范围内非常的惊讶...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而且有的当事人在什么都不知道,也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突然收到了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在这种情况下收到补偿决定应该怎么办呢?如何才能撤销补偿决定呢?
【案情简介】
张某某等人是九江市某区人,在当地各自经营着商铺,一直以来生意都是红红火火的。2019年张某某等人听说商铺要被拆迁了,而且自己经营的商铺也在拆迁范围内。
张某某等人想着,拆迁是好事情,既利国又利民,所以张某某等人本想着要积极配合征收方的征收工作,但让张某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从听说到拆迁为止,自己与这些商铺经营者是什么文件也没有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只是听别说人补偿标准特别的低。
于是为了了解到真实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张某某等人便询问了很多人,从网上也查找了,可是仍然是没有确切的文件,仍然是一无所知。想必大家都知道,在征地拆迁中,如果不知道征收信息,不知道补偿标准,这就很难判断征收到底是为了什么,补偿标准究竟合不合法等。
【诉讼过程】
所以,张某某等人为了不在征地拆迁中有所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等人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在与凯诺律师电话沟通过程中,张某某等人对凯诺律师非常满意,于是又约定了面对面沟通的时间。在见到凯诺律师的那一刹那,张某某等人立刻表达了想请凯诺律师解决自己现在遇到的问题的想法。
而此时,凯诺律师想再与当事人就问题面对面的再进行一次深入的探讨与讲解,希望就案件情况给当事人讲解透彻,然后更好的帮助到当事人。
双方在经过长时间地沟通过后,张某某等人对凯诺律师的讲解非常的认同,同时也对凯诺律师制定的维权计划也非常的认同,于是便当即与凯诺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希望凯诺律师能尽快帮助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先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希望相关部门能公开与此次征收相关的一些文件,在拿到文件材料后,凯诺律师又立即发出了律师函,经过一系前的前期诉讼程序,在凯诺律师与张某某等人共同的努力下,阻止了相关部门想要强拆房屋的冲动,缓解了双方剑拔弩张的形势。
可是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2020年,区政府突然向张某某等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张某某等人也是十分的紧张,由于此文件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影响,所以张某某马上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第一时间又指导张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结果】
起诉后,经过凯诺律师的不懈努力,抓住了征收方的违法点。在庭审中,凯诺律师直指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认为,相关部门在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请复核、鉴定权以及未履行其他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便针对当事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很明显存在程序上的违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认同了凯诺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区政府对张某某等人作出的补偿决定。
【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但是本案中,征收方并没有按照程序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且也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因此法院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当事人遇到相关部门未保障自己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