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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领取拆迁补偿款后,房屋被政府强拆不能起诉?法院:违法
发布日期:2023-07-05点击率:211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领取拆迁补偿款后,房屋被政府强拆不能起诉?法院:违法

  一般情况下,在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只要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或是安置房后,交出房屋或是土地,那么可视为协议履行完毕,且也意味着其丧失了房屋和土地权益,日后若房屋被强拆,那么其与强拆行为就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反之,如果被征收人没有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或是因其他原因没有交出房屋或是土地导致屋内的物品因强拆毁于一旦,那则与强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那么要是已经选取了安置房领取了新旧房屋差价款后,旧房屋被强拆了的话,被征收人还可以起诉维护权益吗?

  詹先生在邹城市xx村建有房屋,后来被征收。2017年,詹先生选取了安置房并领取了新旧房屋结算差价款。2018年,村委会发布了旧房拆迁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载明“依据前期村委会与各农户签订的协议...各户各自合理安排好旧宅的财物及院内外树木,逾期不清理者,视为自动放弃清理,村委会有权依法按拆迁计划予以拆除”因詹先生没有拆除旧房屋,村委会组织人员于同年将詹先生的房屋给强制拆除。

  房屋被拆除后,詹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那么在已经选取安置房并领取新旧房屋差价款的情况下,作为被征收人,詹先生还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呢?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詹先生已经选取安置房,并领取了差价款,其所主张的房屋拆除行为系其与村委会之间关于旧房处置约定的履行行为,而非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为由驳回了詹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詹先生提起了上诉。

  针对本案,山东省高院认为,可以从拆迁通知中以及xx村旧村拆迁实施方案中看出,对选完楼房未拆迁农户的房屋实施集中拆除,需要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服从拆迁。虽然詹先生选取安置房并领取新旧房屋结算差价款,但并不足以证明其已针对涉案房屋签订旧房拆除合同,对自身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应处分,亦不足以证明詹先生已腾空交出房屋,不会因强拆造成扩大损失的产生。

  即使詹先生已经签订了旧房拆除合同,在其拒不腾空交出房屋、其旧房屋内财产未得到妥善处置的情况下,也依然可能与强拆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在选取了安置房,领取了房屋差价款后,就算已经签订了旧房拆除合同,只要屋内的物品没有搬出,得到妥善的处置,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仍然是可以针对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再者,本案中,镇政府为了如期完成拆迁安置工作,与村委会制定了旧村拆迁实施方案,因该方案直接针对詹先生等未拆迁农户作出,那么可以认定镇政府参与实施了强拆。虽然,村委会自认涉案房屋系其拆除,但从相关的会议纪要来看,相关部门分别对村委会、镇政府进行了拆迁工作的分工安排,因此,应当以委托机关为适格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相关部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的强拆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因此,相关部门作出的被诉强拆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原审法院以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委会并无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进而认定被诉强拆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割裂了詹先生作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基础,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最终,山东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詹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保保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不受损,保障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而作为被征收人,对于违法强拆行为,被征收人要及时地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强拆时的照片、录像等,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就强拆行为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