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相关部门应该在什么时间答复被征收人所申请公开的事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另外,凯诺律师主要要强调的一点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的信息应当是相关部门主动公开的,实践中,倘若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公开,或是申请信息公开时,相关部门又没有依法进行答复,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地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