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拆迁律师:因继承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拆迁应予补偿
根据相关的政策文件,一般情况下,如果这一户多宅的情形是由继承原因形成的,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应当要依法予以登记。也就是说,即便以后遇上拆迁,相关部门也不能直接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置,需要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
比如《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就明确规定,合法继承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民小组的祖屋,形成一户有多栋房屋但合计总占地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的,参照一户一宅的标准予以补偿;总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经认定后合法继承的祖屋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奖励。
上述细则中对继承原因导致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只要两处宅基地的面积相加没有超过120平方米,那么,则可以按照一户一宅的标准给予被地农民补偿,当然了,如果两处宅基地的面积相加超过了120平方米,那么,在经过认定之后,可以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一户多宅都是通过合法手续建设的,即都有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那么,在遇上拆迁之后,也需要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两处房屋的拆迁补偿。
《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一户有多栋房屋且均取得了不动产权证或者批准建房手续的,经认定后每栋房屋可以按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补偿,但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放弃安置房奖励、限时搬迁奖励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不过,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一点是,惠州市对于一户多宅均有合法手续的,虽然需要给予补偿,但是在计算一次性相关补助、奖励以及搬迁奖励的建筑面积的时候,却不能超过480平方米。关于具体怎么补偿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都不一样的规定,且补偿标准也都是不一样的,上述只能作为一个参考。
总之,凯诺律师在这里要告诉大家,在认定一户多宅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时,相关部门不可以以“一刀切”的方式进行认定,需要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来来确定,否则这就对被征地农民非常的不公平。
实践中,如果被征地农民遇到相关部门将一户多宅在未进行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口头的方式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由分说的全部拆除,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