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征地批复如何审查?主要通过这两点
集体土地征收相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来说是比较的复杂,首先,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比如对马路进行扩宽、新修建马路、建设水利工程、文化、教育等基础性建设需要占用农民老百姓的土地,或是征收其房屋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占用农民土地的时候,必须要先将该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有办理了审批手续,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正式启动征收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从《土地管理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土地时,如果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有永久基本农田,或是征收的耕地超过了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了七十公顷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取得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
如果征收的土地没有达到上述的面积,那么,则需要取得省、直辖市等人民政府的批准,也就是该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倘若没有拿到征地批复文件,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就不可以正式启动征收工作。
事实上,征地批复文件是集体土地征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该文件起着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也是土地征收中的中心文件。但是实践过程中,征地批复文件很少批下来,即使批下来也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推进征收工作,经常会拿着很早之前的征地批复文件来冒充,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一定要马上审查该征地批复的合法性。那么,征地批复如何审查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一、审查征收前置工作有没有履行到位
虽然说,征地批复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但是相关部门在获得征地批复之前需要先将所有的征收前置工作全部履行到位。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相关部门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目的以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工作安排等。
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之后,相关部门需要结合这两个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该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至少30天,征求老百姓的意见。额外提醒大家一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需要载明救济途径和期限,这是必不可少的。
从《土地管理法》中来看,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如果有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等,那么,相关部门还需要组织听证,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在履行完这一项程序之后,相关部门就需要与被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从原则上来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前置工作的最后一步了,只要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就可以向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申请征地了,在未完成答约这一程序之前,征收方同样也是不可以申请征地的。当然了,如果只有几户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相关部门在申请征地时,就需要在有关文件中提出来。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另外,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如涉及被征收人房屋,那么,还需要看征收方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权。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涉及被征收人住宅的,征收方需要提供产权置换、宅基地迁建、货币补偿等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也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若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比如仅以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那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总之,依法完成征收前置工作并且到位是相关部门拿到征地批复文件的前提条件,倘若实践过程中,征收方既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也没有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权、参与权等,便实际占用了土地,或是以欺骗的手段获取了征地批复,那就是违法征地的行为,被征收人一旦遇上,则需要马上举报。
二、审查征地批复的作出时间,审查征地批复是否是以欺骗手段获取
如我们面前所说,征地批复只能是在完成了征收前置工作之后,才有可能拿到的文件。所以,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可能会非常清楚征地的状况,所以为了避免无法按时完成征收工作这种情况,个别的征收方会自作聪明,直接拿很早之前的征地批复文件来充当,或者说是以欺骗的手段来获取征地批复文件。
因此,大家在看到征地批复文件之后,一定要针对该文件的作出时间以及该文件是如何获取的程序进行审查。一般征地批复只有短短的两年时间,大家在看到征地批复之后,要马上查看该文件中的落款日期是否是近期作出的,或者说是否还在两年的有效期内。如果过了两年,比如2020年才征的地,但是征收方拿的却是2017年甚至更早之前作出的征地批复,那从原则上来说,该文件就是不合法的,征地批复文件不合法,其征收行为也意味着就不合法。
如果作出时间是在两年的有效期内,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看其是否存在欺骗的手段,这点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比较的难,不过,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专业律师可以利用其自身的优势来帮助被征收人。
当然了,审查征地批复是否合法我们还可以通过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或是计划来进行判断。
总而言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与征收程序是否有落实到位有着很大的关系,能不能拿到征地批复文件,与征收方有没有履行征收前置工作有着必然的关系,而整个征收过程是否合法,我们只需要通过一个征地批复来判断就能初步判断出来。因此,实践过程中,一旦遇到征地,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征地批复文件,一旦发现征地批复文件不合法等,那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