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无论是何时建成的,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不是都可以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在拆迁后不予补偿呢?
答案当然不是。如果房屋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则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
造成房屋没有证,或是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非常多,其中有一部分是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房屋始建年限特别的早,比如说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在一九八几年建设的,或者说是更早,是六七十年代建成的等,那么这就有可能会因当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村庄在这方面管理比较疏松导致而成。
在那个年代,只要村民向村委会说一声就可以建住宅,而有的压根就不会跟村委会说,只要有土地就直接在土地上开工建设了。所以,如果以现在的法律法规来要求几十年前的违法建设行为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因此,在这类房屋遇到征地拆迁以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可以先全面的了解一下自己房屋的情况,看看是否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如果是,但是征收方却一口咬定是没办相关证照的违法建筑,同时也不予任何的补偿,且要求自行拆除等,那么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信赖利益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行政机关未将案涉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也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限期拆除案涉房屋并退还土地。在案涉房屋拆除前,行政机关还组织人员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信息采集,对房屋结构、面积等进行了确认,并且经调查核实了解到案涉房屋原为招商引资项目,后因征收被拆除。据此,当事人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产权手续,但其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赖利益。当事人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配合行政机关实施文化公园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予以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并没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也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限期拆除或是退还土地,与此同时还针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了信息采集等,并且该房屋还是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的,那么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就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
从原则上来说,该房屋具有一定的信赖利益,相关部门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当然了,实践中会存在房屋被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行为,但是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是为了配合相关部门的征收工作,所以,相关部门不能一口否认,不予补偿。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以房屋没有证,或是在未弄清楚任何房屋具体信息的情况下,就直接断定房屋是违建,并不给予任何补偿,那么凯诺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也额外的提醒大家,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万不可马上自行拆除房屋,即便收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千万不要自行拆除房屋,只要房屋在,我们就有谈判的筹码。只不过,在收到文件之后,被征收人需要针对该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必须要走的,否则房屋同样可能也会被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三、符合当地建房政策的房屋
最后就是符合当地建房政策的房屋,相关部门也是不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除的。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一些房屋是在政策的支持下建设的,这类房屋,一般都是由相关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或是发证,比如说拆迁安置房,如果当事人已经拆迁过一次了,但是拿到的安置房一直没有证,之后又再次遇到了拆迁,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从原则上来说就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部门将这类似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那则是说不过去的,被征收人需要提高警惕,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