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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征地?这五点必须要履行到位
发布日期:2024-05-06点击率:157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征地?这五点必须要履行到位

  这两年土地征收项目越来越多,包括一些基础性的建设项目,如扩宽道路、修建铁路,建设水利工程等都需要占用到老百姓的承包地或是房屋,一旦占用老百姓的房屋或是耕地,那就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了,也就是说,土地征收是一项涉及广大老百姓利益的大型法活动。

  所以,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那么征收方就不可以申请征地。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相关部门才可以申请征地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管理法》中的规定来为大家解释一下。

  一、保障了被征收人知情权

  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管理法》中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相关部门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中应当要有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采用公示栏张贴或者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同时要在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的时间不能少于10个工作日。

  另外,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管理法》中的规定,在进行过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后,需要由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相关部门需要将该文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至少30日。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中需要将所有征收信息都需要告知大家,尤其是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等事项。因此,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土地征收之后,一定要马上去村里的公告栏上查看是否有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两份文件,一般要是有的话,那说明征收方是保障了被征收人知情权,反之,如果没有,那则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因此,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以后,一定要及时审查这一点。

  二、实地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

  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现状调查工作需要实地进行,并且还需要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一同参加,并且就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一起确认。

  实践中,这点经常是被征地农民经常忽略的一点,好多被征地农民都会认为,这些都不重要,或者说是自己参不参加都无所谓,反正实际情况就摆在那儿,去不去都无所谓。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征收方很容易会在此过程中存在少报的情况,所以,只要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被征地农民都一定要积极地参加。

  当然了,如果土地现状调查并没有要求自己参与,或是相关部门未实地调查就出具了土地现状调查表,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就符合法律规定了。但如果相关部门实地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了,且也邀请了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一起,那其征收工作就是合法的。

  三、依法告知了办理补偿登记事项

  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管理法》中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方式、地点、联系方式、异议反馈渠道,以及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必须要依法告知被征收人办理补偿登记的所有事项,同时还需要告知被征收人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但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省事,会直接跳过一程序,也就是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并没有将这些事项体现出来,导致被征收人并不知道去哪里办补偿登记,应该如何办理等,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不过,这种情况只是个别的征收项目中会存在,绝大多数的征收项目中都会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事项。所以,在遇到征收以后,那么一定要马上审查相关部门是否有履行这一程序,只有履行了,其才有权申请征地。

  四、土地征收签约比例达到规定的标准

  根据《安幑省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的规定,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应达到百分之百,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要达到百分之九十。签订协议比例未达到要求的,那么则不得申请征收土地。

  那也就是说,征收方履行完前面的所有程序之后,需要有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但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必须要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如果只有百分之五、六十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可以占用土的,即不得申请征地,哪所相关部门已经将所有的前置征收工作程序到位。

  所以,有的征收方可能就会为了达到签约比例,就会使出各种办法,尤其是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往往会以口头的形式答应被征收人提出来的所有条件,或是以会给予其比别人高的搬迁费等要求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等。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时,一定要对征收方的这些行为提高警惕,避免让自己陷入在被动的位置上,只要补偿不合理,无论已经有多少被征收人签订了协议,大家都不要签。

  五、相关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最后一点就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需要足额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果未足额到位,则不得申请征收土地。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相关部门申请征地,必须要完成征收前置工作,且还要履行到位,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在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未将补偿款足额存在相关账户中,便实际占用了土地,那么,被征地农民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