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因公共利益需要,房屋被直接拆除了?
一个城市的发展,有几大建设活动是无法避开的,第一个是扩宽道路、修建铁路,修建高速公路,第二个是,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第三个是,其他基础性建设,包括水利工程、教育、文化、防灾减灾、优抚安置等相关的建设。
但无论是道路方面的建设活动,还是其他相关的建设活动,自然都会涉及征收老百姓的承包土或都是房屋的情况,只要土地或是房屋所占用的建设用地被征收,那用地单位自然就需要支付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费用。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虽然可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但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虽然对于征收原则、补偿标准,法律法规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从实际征收过程中来看,还有极个别的征收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恶意降低被征收人应得的拆迁补偿的情况,具体体现在将被征收房屋在未经任何调查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以违建名义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或是将好端端的合法房屋撞个大洞,再鉴定为危房,以危房名义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等等。
事实上,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只有这几种,最常见的应当是征收方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既未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便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
对于征收方的这种强制拆除行为,被征收人可以不用考虑太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他们就强拆给自己造成的重大损失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下,只要房屋是合法建筑,只要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定程序,只要自己手里有强有力的证据,法院基本上都会判征收方败诉。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用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去上访或是三番五次的去找征收方理论,要么就是一遍又一遍的咨询专业律师。
而且,在很多老百姓的意识里,往往还会认为,他们都是一伙的,诉讼根本就没有用,正议根本不站在我们这一边,要么就会认为,自己处在相对弱的地位上,面对有权势的征收方,凭自己的本事,根本就不是他们的对手,即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到头来可能也只会以败诉来收场。
凯诺律师首先在这里要明确两点,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推进,我们广大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不断地提高,越来越多的相关部门在征地拆迁中都开始遵纪守法,所以,大家在遇到拆迁后,并不需要过多地担心,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即便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我们的最终目的也并非是为了压制征收方,而是拿到合理、公平的补偿,也就是说,我们的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以打促谈,在私下谈不妥补偿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给征收方施压,然后,争取协商补偿的机会,并拿到比之前高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