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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房屋拆迁律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7-26点击率:36

  北京农村房屋拆迁律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什么?

  想必大家都知道,土地征收中有六项最基本的补偿费,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中,有涉及经营性用房的,那么还需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当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当地相关部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要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实践中,如果发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是三年多年的旧标准,广大被征地农民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另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一般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由相关部门来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对于征收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还需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从此我们可以看到,临时安置补助费是被征地农民房屋被征收之后,相关部门必须要给予的一项补偿。房屋被征收后,广大被征地农民就失去了唯一的住宅,所以,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需要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地农民遇到相关部门(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尽快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是什么呢?

  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之所以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是因为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不一样,而且最主要的是,每家每户的情况也都不同,比如说,有的被征收人家里的房屋面积是100平方米,而有的则是六七十平方米,甚至更大或是更小,所以,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方式的标准,每个地方,甚至每一个家庭都不一样。

  不过,虽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没有针对临时安置补助费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是地方上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一般都有详细的规定。

  比如说《新晃侗族自治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中明确规定,过渡期间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100 m2及以下的,每户每月补偿700元;建筑面积超过100 m2低于200 m2(含200 m2)的,每增加1 m2增加5元/月;建筑面积超过200 m2的,统一按照200 m2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或宅基地安置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期限以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准,第一年按年度发放,第二年开始按月结算按季度发放,直至宅基地(或安置地)施工放线后半年或交付安置房为止。

  《蒙山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条中规定,按本办法安置住宅用地建房、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还应付给被征收人(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过渡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补,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按8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8个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少于400元的,按400元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搬迁费按每户8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8元增加搬迁费。固定设施搬迁费按附件2执行。

  《长葛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中也明确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安置房为期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户籍人口3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至交房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为现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常住户籍登记人口中年满70周岁或身体三级残疾以上,每月另行增加300元临时安置费(同时符合两种条件的只增加一次)。被征收人常住户籍登记人口中尚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凭就读学校证明,每月另行增加100元的临时安置费。

  类似于这样的地方规定还有很多,我们这里就不一一为大家列举出来的,如果大家遇到土地征收中,土地征收中正好也涉及自家房屋,那么可以查一下自己家所在县有没有相关的补偿安置办法,如果有,那就可以查到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不过,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一下,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要征收方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那么,一般情况下,其就无法获得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自己想要解决住所问题,那么征收方就需要按照地方规定的标准,或是结合实际的情况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保障大家在征地拆迁中的居住权。

  一般临时安置补助费要发放至被征收人拿到安置房为止,也就是说,如果在拆迁协议中约定了两年之内会交付安置房,那么,这两年之内征收方需要一直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若征收方未遵守约定,没有在两年内交付安置房,一旦过了期限,被征收人就可以从此刻开始要求支付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无论是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还是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甚至是农村房屋价格,只要不合理,那么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等之类的文件,然后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